卖惨带货被判“退一赔三”是一记法律警钟 | 新京报快评

卖惨带货被判“退一赔三”是一记法律警钟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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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和生母被继母控制,生母不能说话画出“藏宝图”,主播前往解救并帮助低价出售玉器赚取女孩治疗费……这则离奇的故事,是网络主播为“带货”而凭空编造的“卖惨”剧情。

近日,据《扬子晚报》报道,一名六旬老人在购买19件玉器并得知真相后,心理难以接受,导致长期失眠,将该主播及相关公司诉至法院。记者8月8日获悉,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主播及其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2.2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一起判决卖惨主播“退一赔三”的案例,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宣告了虚假卖惨营销的法律后果,也给卖惨营销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的如实营销义务不仅指向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狭义信息,还指向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背景、销售原因等周边信息或广义信息。

一些主播编造并联合他人表演虚假的悲情故事,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赚取消费者的同情,诱骗误导消费者下单,其行为本质是对商品广义信息的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性销售诱导。

不论商品本身是真是假,不论商品质量是好是坏,卖惨主播均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妨碍了公平竞争,触碰了法律底线。

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虚假卖惨营销的消费欺诈属性;另一方面也给被虚假卖惨营销忽悠的消费者做出了积极的维权示范,指明了维权方向和路径,有助于消费者找准维权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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