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必背法条11-12

【追索权】必背法条11-12

00:00
01:36

11.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12.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