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必背法条22

【共同担保】必背法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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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甲公司用自己的一辆车做抵押担保,丙公司同时提供保证担保。

问:债权人乙银行应如何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1)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有约定责任承担顺序的,从其约定;(2)若无约定,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车的抵押权承担责任,再由保证人丙公司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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