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保险学原理—溢额再保险合同

151.保险学原理—溢额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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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内涵
  ●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原保险人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叫做分出额或分保额。
  ●如果以合同方式安排再保险,该合同则称为溢额再保险合同或溢额分保合同,简称溢额合同。
  ●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规定某一金额为自留额,将其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但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来表示。
  ●自留额亦称为溢额再保险起点,自留额和分出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叫做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险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因此,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也相应改变。
  ●保额低于自留额的业务当然就无需办理分保,这也是溢额分保合同和成数分保合同的主要区别。
  【举例】
  ●某保险公司安排了一个5根线的火险溢额分保合同,每根线为1000000元,承保范围是北京地区的所有火险业务,如果有一张保单的保额为500000元,那么该保单因低于该公司的自留额,即低于1000000元,所以不能放入该火险溢额分保合同;
  ●另一张保额为2000000元的保单,在该合同中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均为50%,那么分出人和分入人对该合同中的这张保单的保费和赔款均按50%予以分享和分摊。
  2.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
  ①灵活确定自留额。
  ②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
  ③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
  ④财务计算复杂。
  3.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优点
缺点
对原保险人而言1.可以选定最佳自留额;
2.分散风险弹性大。 
对再保险人来讲1.根据合同规定,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的溢额部分都必须放入合同。因此,再保险人不必担心原保险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
2.倘若赔款多为自留额部分,再保险人自然就会获利。●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超过自留额部分的大额保单,那么,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亏损。
  4.溢额分保合同的运用
  溢额分保合同更适用于保额高低悬殊较大,质量良莠不齐的业务,譬如工业火险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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