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保险学原理—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47.保险学原理—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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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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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解放后的30余年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国的保险行业里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条保险监管法规,最重要的是该条例第一次提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一重要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这可以说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开端,也是我国对外国保险公司监管的开始。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保险大法,它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给我国保险监管提供了更详细、具体、明确的依据,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的进一步发展。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司局保险司,其下设六个处。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和特点
  1.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保险法》为主要部分,同时还包括很多法律法规,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投资分红类产品管理规定》、《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其中后者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
  ●政府的保险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主体部分,具体来说,是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来具体执行监管的事务。行业的自律组织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中是辅助的地位。
  3.逐步建立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模式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
  ●2001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03年3月24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就是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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