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保险学原理—监管内容

146.保险学原理—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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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内容【单选题、多选题】
  ●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一)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实施设立许可证●一般来说,经营保险业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主管机关授予的营业执照。如:
1.法律上必须提供法人登记及保险业章程等文件;
2.财务上须提供其初始资本、流动资本、保证金等的证明文件及资产负债表等其他财务报表;
3.技术方面要求申请者提供保费计算基础及费率表等;
4.经济方面,主管机构从宏观出发,对某一保险业的设立与否常以其对地方或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好坏为取舍的标准;
5.人事方面,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资信和简历,以及必备的高级业务人员的基本状况,包括各类核保员、理赔员、精算师、会计师的人数及其资力。限制组织形态●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采用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结算清算的监管●对保险企业解散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解散事由;
2.股东或社员大会的解散协议;
3.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
4.破产;
5.保险合同全部转让;
6.吊销许可证;
7.解散的命令或裁决。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除2项以外的其他债务。

  (二)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1.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
  2.保证金的规定。
  3.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三)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对业务范围的监管●禁止兼业。禁止兼业也称为保障专业,即规定保险属于保险业专营的业务,非保险业者不可以经营保险或者与之类似的业务。
●禁止兼营。禁止兼营也称为保障专营,即禁止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业者不得经营法定外业务。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保险业者不得经营非保险业务,如银行业务、地产公司业务、生产性业务、非保险的商业性业务。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监管机关注重附加保费,特别是佣金、其他费用、利润等的厘定标准和比例,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限制保险业的垄断现象,以便保证费率标准合理。承保额的限制●国家对保险业承保的最高金额的限制主要是不得超额承保和不得使自留额超过法定要求。禁止不当竞争●禁止不实说明是指禁止保险业者或者其代理人对其保单、保障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向被保险人做不实说明;
●禁止诱使换保是指禁止代理人用不实说明诱使被保险人放弃原已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设法解除或促使原保单失效,而转向其投保。检查经营情况●保险业者在营业年度终了时,需将营业状况与财务状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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