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保险学原理—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48.保险学原理—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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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单选题、多选题】
共命运条款●以将标的审核、费率制订、保费收取以及赔款处理等诸多事宜都授权给原保险人单独处理,与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按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达成的再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共同分享和分担。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再保险合同赋予缔约双方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均通过条款形式加以明确。
●在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的权利之一是收取再保险费;而原保险人的权利之一是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补偿。过失或疏忽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普遍订有过失或疏忽条款,规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不能因为另一方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

仲裁条款仲裁程序●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以及各种资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
●由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双方的异议均应在裁决前的抗辩书中提出。
●倘若由两名仲裁人组成的第一仲裁能够达成协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都应共同遵守仲裁所做的结论,否则需交公断人继续仲裁,公断人所做的结论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仲裁人通常由保险界的高级职员和有名望的人士担任。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在30天内不能推选出公断人,则由仲裁地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长或商会理事长等指定。
●公断人必须正派、公道,并且与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没有利害关系,同时,还必须具有保险和再保险等方面的丰富知识和业务实践经验,以便秉公妥善地处理争议。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常设仲裁机构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完毕后则自行解散。仲裁地点●再保险业务争议的仲裁地点,通常约定在分出公司的所在地,这样约定的主要原因是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在合同没有选择法律条款时,确定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密切关系。仲裁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公断人的结论是最终裁决。
●至于仲裁费用,可由仲裁人决定由一方负责,或由双方分担,或按约定方法处理。关于公断人的费用,则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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