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铁被掌掴女子被行政处罚200元”事件上了热搜,引发了大众对于正当防卫的思考。大家纷纷力挺被打女子,同时,也提出对方先动手,女子才还手,这叫互殴?纷纷表示对此不理解。有听友私信勇叔,让就这个事件发表一下看法,普通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勇叔真的做了一番功课,和律师、公安人员以及北大法学教授进行了沟通交流,今天就和大家说说。
咱们先了解一下事件的经过。勇叔根据媒体的报道进行了整理。
5月2日,四川成都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C6276 次列车,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至眉山东至成都东区间时,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要求家长管教孩子。但是,其要求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孩子母亲愤怒回击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随后,孩子父亲也开始辱骂女子,女子自己也骂了回去。双方发生口角期间,列车工作人员虽及时赶到进行调解,但孩子母亲还是在争执中扇了女子一巴掌,随后女子也进行了还击。当时车上一位东北口音的大哥站了出来,力挺前排女孩,怒斥带孩子的一家先动口先动手,并称“有小孩并不代表有理”。这个东北大哥因为主持正义也上了热搜,网友纷纷为他的仗义执言点赞。这里勇叔也给俺们东北汉子打打广告,东北汉子血性、直爽、仗义,有正义感!好了不多说了,说多了,有点王婆子那啥了。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发微博,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勇叔也整理了一下网友的困惑点。
1.被打了一巴掌,自己还击了,是互殴?
2.公安的处理是不是和稀泥?
3.女子坚持不和解值不值?
勇叔在多个音频中反复提及,认定责任的基础是存在过错。那本事件女子是否存在过错呢?
在解释这个之前,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互殴?
根据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好了,咱们按照指导意见,分析一下女子的行为。
女子买了高铁票坐上了车,基于客运关系,上车后座位的使用权就是暂时属于女子,女子在座位上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后面的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小孩打闹,时不时碰到女子座位,导致女子不适,女子的乘坐权,姑且这么定义吧,受到了侵犯,女子有权利让座位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女子出言要求孩子家长管好孩子,不要再触碰座位,属于正常行使权力,且没有对孩子和家长进行辱骂,属于一个有教养的人做出的合理反应。
女子劝诫,孩子家长非但不听,反而群起辱骂女子,并且在列车员调解的过程中,被一位女家长掌掴,随即女子还击。
在这个过程中,女子有没有过错?通过叙述,能称为女子过错的也就是对骂和反击。对骂有过错吗?这里就要提到那个东北汉子,他的话正是当时车厢里有正义感的人的直观感受,这里也还原了事情的一部分经过。辱骂是孩子家长开始的,对于辱骂,女子还口,是正常人的举动,法律不能苛责。还能提到过错的,就是女子的还击行为。那女子的还击行为如何定性?现在呢,公安机关将事件定成了互殴,就先说明女子的还击存在过错。真的如此吗?大众对于女子的遭遇真的就是同情吗?
法谚有云“法不强人所难”。就是说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如强迫男人怀孕,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如禁止人们放屁。这里的人是“常人”,亦即一般人,也就是是芸芸众生中的绝大多数普通人。法律究竟有没有强人所难,以常人能否做到法律的要求来判断。这就要求不能用神的标准来要求人,也不能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常人。
实际上,这也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开罪原则,即期待可能性。说下一这个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原则来自于德国的一个案例“癖马案”。德意志帝国有一个马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该马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命令下,被迫使用了“癖马”运输,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狂奔的癖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行人,致行人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告无罪。检察官以一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判决的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最后,法院判决车夫无罪。
那咱们回到本起事件中,正常情况下,当别人辱骂你,殴打你,普通人的反应是什么?骂回去、打回去。你能期待她不反抗,就受着吗?女子没有忍受,骂了回去,打了回去,何错之有?!
实际上,勇叔在多个音频中也反复强调了对不法要还击,但要注意度。如果你一再忍让,换来的可能就是忍受屈辱,甚至丢掉性命。这不是危言耸听,大家都知道校园霸凌,为什么长期存在?一是有部分人故意为之,将欺负人当做自己的能力,耍勇斗狠!二是现有的规则要求受欺负的学生要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护权益,要先告诉老师、告诉学校,等待学校的处理,不能进行自我救济。所以才有灵璧中学学生被7八名学生围殴致死!也才有了“刺伤霸凌者被拘336天案”,小蒋用刀刺死了想要围殴他和羞辱他的人,被判刑入狱,最终又改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20万元。
我和有些公安人士聊起该事件,对方表示,要还原事实,结合危害程度分析动手的目的是什么,攻击还是制服,事先有无矛盾或纠纷等等,要综合考量。言外之意就是我们不是当事人,也不清楚当时的情况,不要妄下定论!
可勇叔不这么认为,社会还是需要正义的,当不法侵害到了合法,合法就要忍让?这什么逻辑!虽然我们可能不完全了解事情的全部,但是只要知道一点,该女子不是故意挑衅,假想防卫就够了,她做的没有错!
还有,大家也在讨论,女子是不是正当防卫,这里说一下。
正当防卫本是刑法概念,但是现在已经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析问题原则。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本起事件,因为没有造成轻伤,所以不考虑刑事范畴。
本案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被打女子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其实就在于孩子家长是否属于先动手的一方,手段是否"明显过激"。从网传视频来看,孩子家长是先动手的一方,孩子家长打了女子一巴掌算不算"明显过激"?虽然"明显过激"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勇叔认为,在自身理亏的情况下,动手打人就是过激行为,正常人的行为都会有愧疚感,道歉之类的,而这个女家长明显不是正常人的行为。被打女子只要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说在后面,查士丁尼说,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待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法的价值就在于她是惩罚犯罪的,引导公平正义。警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凡事要从解决问题、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勇叔认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支持该女子提起行政复议。你能想象被打后只能跑路,不能还击的后果吗?咱们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从网传视频来看,孩子家长是先动手的一方,孩子家长打了女子一巴掌算不算"明显过激"?虽然"明显过激"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勇叔认为,在自身理亏的情况下,动手打人就是过激行为,正常人的行为都会有愧疚感,道歉之类的,而这个女家长明显不是正常人的行为。被打女子只要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人民日报发文力挺女孩,罗翔也说女孩就是正当防卫,和勇叔见解一致,看来,正义是共通的
来我的《助你说法》来听听
正常情况下,当别人辱骂你,殴打你,普通人的反应是什么?骂回去、打回去。你能期待她不反抗,就受着吗?女子没有忍受,骂了回去,打了回去,何错之有?!
还是你说得好👍🏻 果断投票🈷️
勇叔法言 回复 @好仔细2: 谢谢肯定和支持。可能的话,转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