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查,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80—81条

第四章审查,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80—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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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监督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监督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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