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阴阳的概念
阴阳,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阴阳是中国古代哲学重要而独特的概念,体现了事物的对立统一法则。
阴阳学说源于古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周易·系辞下》)的取象思维。由于太阳对人类生活影响很大,故阴阳的本义即指与太阳有关的自然现象。早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即有“阳日”“晦月”等具有阴阳含义的文字记载。西周时期引申指地势的向阳和背阴,如《诗经·大雅》曰:“既景乃冈,相其阴阳。”“阳”“阴”二字,就具有了温热与寒凉、向光面与背光面的意义。《易经》中虽然没有“阴”一词,但却蕴涵着丰富的与阴阳有关的卦符,它将阴和阳分别用阴爻“--”和阳爻“—”的符号加以表示,并用于阐释纷繁的物质世界和复杂的社会现象。至西周末期,古代贤哲已经将阴和阳抽象为两种对立的物质或势力,并用来分析、阐释一些难以理解或不能直接观察的复杂事物变化的机理。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哲学意义上的阴阳逐渐形成,此时的哲学家,不但认识到事物内部存在着对立的阴阳两个方面,而且认识到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和不断运动变化,是推动宇宙万物产生和变化的根本动力,并将阴阳的存在及其运动变化视为宇宙的一种基本规律。
阴阳从对日光向背之原始朴素含义,逐渐变化为一个概括宇宙万物具有对立统一属性的事物或现象双方的抽象概念,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黄帝内经》运用阴阳学说来阐释医学中的诸多问题以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指导对疾病的诊断和防治,使阴阳学说与医学理论紧密结合起来,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指出:“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可见,阴阳从具体事物和现象中凝练为反映事物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具有更一般意义的抽象概念,因而阴和阳不再特指某一具体、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正如《灵枢·阴阳系日月》所说:“且夫阴阳者,有名而无形。”
二、阴阳的特性
阴阳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既可以表示自然界相互关联而又相反相成的两种事物、现象及其属性,如天与地、日与月、水与火等,也可表示同一事物内部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寒与热、升与降、明与暗等。阴阳具有以下特性:
1.相关性。指用阴阳所分析的对象应当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事物或现象。只有相互关联的一对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才能用阴阳加以解释和分析。不同层面、不同范畴的事物或现象,如果在阴阳属性上不相关联,没有可比性,就不能对其属性进行阴阳划分。如方位的上与下,性别的男与女属同一范畴,可进行阴阳属性的划分;而上与冷、下与热不在同一范畴,没有相关性,就不能进行阴阳属性的划分。
2.普遍性,即广泛性,是指阴阳广泛地用于认识宇宙万物的发展与联系。凡属于相互关联的事物或现象,或同一事物的内部,都可以用阴阳对其属性进行概括分析。大到天和地,小到人体的气与血;从抽象的方位之上下、左右、内外,到具体事物的温度、亮度、性状,药物的四性五味等,自然界千变万化的事物或现象,无一不是阴阳关系的展开和体现。
3.相对性。指各种事物或现象以及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阴阳属性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的、可以变化的。因为事物的阴阳属性,是根据事物或现象不同的运动趋势、功能属性、时空条件等,通过相互比较而归纳出来的,所以事物的总体属性发生变化,或比较的层次、对象改变,则它的阴阳属性也随之改变。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分性:指属阴或属阳的事物或现象中,还可再分阴阳。《素问·金匮真言论》说:“阴中有阴,阳中有阳。”根据事物表现出的不同层次,阴阳的划分也具有层次性,由于事物的层次是不断递进的,因此阴阳的划分也不断地按层次递进。如以昼夜分阴阳,白昼为阳,黑夜为阴。属阳的白昼之中有上午、下午之分,上午为阳中之阳,下午为阳中之阴;属阴的黑夜有前半夜、后半夜之分,前半夜为阴中之阴,后半夜为阴中之阳。
(2)可变性:指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是通过与其对立面相比较而确定的,随着划分前提的改变,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一年四季中,春天与冬天比较,其气候温暖而属阳;若与夏天比较,则气候偏凉而属阴。
(3)转化性:指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或处在一定条件下,原先以阴占主导地位的事物可以转化为以阳占主导地位,反之亦然。即《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所谓“寒极生热,热极生寒”“重寒则热,重热则寒”“重阴必阳,重阳必阴”。
4.规定性。指在比较的层次、对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已确定的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的不可反称性。如寒与热,寒被规定为阴,不能反称阳;热被规定为阳,不能反称阴。就生命状态而言,具有推动、温煦、兴奋等作用的物质及功能被规定为阳,不能反称阴;具有凝聚、滋润、抑制等作用的物质及功能被规定为阴,不能反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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