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贯彻《广告法》,对直播带货行业约法三章 | 新京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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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网络直播购物新业态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但这种新生事物在监管上也存在模糊边界,导致消费纠纷日益尖锐。今年央视3·15曝光的直播间骗老人买“神药”,就是其中之一。

老人直播观看家庭调解节目,不知不觉下单买了直播间推荐的“神药”。而这种号称“包治百病”的药丸,只不过是普通食品。老人之所以误判,主要是因为直播间没有“广告”字样,层层推进的剧情,让人误以为是真实发生的新闻。

直播间上演“苦情戏”并非新鲜事。2020年,中消协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虚假宣传,主要包括将产品功能夸大化宣传,网红没用过产品就谎称体验好,消费者刷单、刷好评等。

夸张宣传、表演式营销的直播带货带来了三大负面影响:一是消费者不能获得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错误的价格体系、直播间违规使用的极限词,极大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三是与电视购物和线下店铺相比,网络直播购物间无须标注“广告”字样,带货和发货分离,消费者更容易受骗且维权困难。

应当参照电视购物的监管方法,将网络直播带货纳入《广告法》常态监管中。这一点行业里也有讨论,目前普遍认为,构成商业广告的直播内容适用《广告法》。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直播带货可适用《广告法》监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沿用了这一规定。

这对规范直播电商大有裨益,但对于“看起来不是广告,但其实就是广告”情形缺乏约束力。因此,在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还明确了直播购物各方主体的责任。如去年8月新修改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便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治理夸张宣传、表演式营销乱象,需要共治理念。

从平台上来看,短视频、电商平台等应健全入驻主播或机构备案审核机制;明确相关广告营销规则,对于涉及老年、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产品广告应进行提前备案和分级管理;加大直播带货广告的巡查审核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者及时清退。

从行业角度,行业组织督促平台方应对直播购物进行风险提示,并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不能让互联网平台的“避风港”成为“避责港”。

从监管角度,相关部门除了事后监管处罚外,也要在事前和事中加强引导,组织协调电商直播机构、平台、行业协会等共同制定服务标准和指南,共建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电商直播发展的底层逻辑还是基于消费者的信任。增强消费者信心,是扩大内需的核心;另一方面,规范、监管、治理、自治,归根结底是为了行业更好地发展,以更优质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于平台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价值。

文/欧阳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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