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工作人员觉得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那就这起事件,随风和大家说一下试驾的法律问题。
一、试驾协议的效力
所谓试驾,是指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指定的车辆,从而了解这款汽车的行驶性能和操控性能。经销商指定的人员通常是接待顾客的销售人员或者专门的试驾员。指定的车辆通常是经销商提供的试驾专用车。所谓试驾协议,就是试驾人与汽车销售商签订的就试驾人驾驶汽车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现实社会中,一般汽车销售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 一般试驾协议都是经销商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要了解车辆性能,进行试驾,就必须要签订试驾协议。试驾协议和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试驾,它是为汽车经销商卖车服务的,是卖车之前的准备工作。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一个服务协议,汽车商是服务提供者,买车人是服务接受者。所以试驾协议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那有的听友就会问了,这个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合同?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应该说能问出这个问题的听友啊,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的。那随风就和大家说说这个试驾协议。
那首先,我们先要明确这个试驾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该合同一般都是经销商已经拟定,没有和试驾人协商,只要你要试驾,你就要签订这个试驾协议,还不能改变里面的条款,说到这里,大家是不是感觉这个套路很熟悉啊,没错,大家在购买房屋、购买保险、银行开户时是不是都被要求签订一些已经事先打印好的合同,让你签字?大家想想,你们在签字前会认真看里面的内容不?业务人员会认真的给你讲解合同的关键内容不?尤其是免责条款?反正随风买保险的时候,业务人员可是什么都不说,随风看了合同,想改动里面的内容,也是不同意,业务员说了,相信他没错的,不会吃亏的。那这里普法一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被重点提及,写的也是很清楚,不需要过多的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就是讲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和无效情况,大家可以查找法律看看。那第五百零六条说的是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故意过失导致对方重大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单独拟定,没有协商,对拟定一方有利并且没有醒目提示或者告知的,就是格式合同,一旦认定格式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条款一方进行判决。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试驾协议为格式合同,汽车销售商作为该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免除汽车销售商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就是无效条款。既然合同无效,汽车销售商就不可以就签了试驾协议主张免责。
二、试驾发生事故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驾驶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试乘服务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试驾者存在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补充赔偿。
解释一下,就是试驾中发生事故,试驾者和经销商都要承担责任,责任的划分,依据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外部事故责任分担。驾驶人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肯定是有过错的,那经销商呢?在试驾人与经销商之间签订试驾协议书后,在试驾过程中,经销商人员应尽到对车辆的管理责任、线路选择、告知驾驶操作流程具体车内功能设置和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对试驾人熟悉车辆和道路安全的谨慎义务。如果经销商的指定人员没有尽到上述的义务,那也是存在过错的,责任大小的划分,就得由交警部门认定了。那如果指定人员介绍的很详细,也尽到了谨慎义务,这时就需要适当减轻经销商的责任。因为不具有连带责任属性,所以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能要求经销商承担完责任后,向试驾人再追责。
说在后面,试驾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一个家庭毁了,我想那个试驾者也会终生难忘,随风在这里还是奉劝一下那些刚拿到驾照的,先不要盲目买车,能真正驾驶汽车了,再买也不迟!造成一死一伤,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了,车别想着买了,进监狱蹬缝纫机去吧。造孽啊!
听听专业的分析~早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