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其他效力

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其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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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析:

    给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的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是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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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迷离的睡眼

    演播的很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