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1116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析:
未经登记不发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即未经登记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注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1992年4月1日的《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不予承认,但予以保护。对于此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者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之后想要解除收养关系,也要经登记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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