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6条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1116条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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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116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析:

    未经登记不发生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即未经登记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注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1992年4月1日的《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不予承认,但予以保护。对于此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者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之后想要解除收养关系,也要经登记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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