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5条 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1115条 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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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首先是在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在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时,应当着重调解和好。但若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程度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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