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1114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收养关系解除有两种方式:
1、协议解除。当事人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如果被收养人已满八周岁的,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合意外,还需征求被收养人同意。养子女成年之后,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是指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夫妻共同收养的,解除收养也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如果是无配偶者单方收养或者收养人在收养时无配偶、终止收养时又有配偶的,收养人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的程序是:就收养解除达成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消灭。
2、诉讼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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