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接着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前期讲到,权益法下,公司间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部分,按照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公司间内部顺流交易未实现税后净利润,然后减少投资收益,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现在来看一下,逆流交易的情况下,有关所得税的问题。
我持有甲公司30%股权,对甲公司形成重大影响,如果甲公司将60元的商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我并形成存货,我作为投资方,并没有对外出售。如果我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首先,要选择适用的税率。根据合并的理念,选择购买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逆流交易中,购买方为投资企业,即选择我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5%。
其次,我们要确定考虑所得税后应该调整的净损益。公司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为40元,考虑所得税后的未实现净损益为30元,即40×(1-25%)=30元。由于我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相当于其中30%部分是自己卖给自己,即9(30×30%)元的未实现税后净损益在当期要进行抵销。
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9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
好了,本期我们了解了:
在权益法下,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部分,根据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逆流交易未实现的税后净利润,然后减少投资收益,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老汤煲会计,做有温度的学术,煲真材实料的会计!
下期我们接着聊,公司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在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