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接着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前期讲到,权益法下,公司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部分,要按比例抵销未实现损益部分,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现在来看一下,顺流交易的情况下,有关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我持有甲公司30%股权,对甲公司形成重大影响,如果我将60元的商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形成存货,甲公司并没有对外出售。如果我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首先,要选择适用的税率。根据合并的理念,选择购买方即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0%。
其次,确定考虑所得税后应该调整的净损益。公司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为40元,考虑所得税后的未实现净损益为32元,即40×(1-20%)=32元。由于我持有甲30%的股权,相当于其中30%部分是自己卖给自己,即9.6(32×30%)元的损益在未实现当期要进行抵销。
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9.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6
好了,本期我们了解了:
在权益法下,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部分,根据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顺流交易未实现的税后净利润,然后减少投资收益,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老汤煲会计,做有温度的学术,煲真材实料的会计!
下期我们接着聊,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在考虑所得税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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