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第10章《法律》之一

一卷第10章《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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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法律是一个多变的词汇,与生活的很多方面联系在一起。例如:它是与宗教信仰紧密相连的一套权威主张,是国家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社会的一系列法则,是确保长者权威的一套家族结构模式;是一种语言形式,也是一种职业类型,等等。

成文的法律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当时诸侯国将征税和征役对象扩大到底层的农民。那些负责落实这些任务的地方官需要一套成文的法律和规则来保留记录,处罚罪犯,以及进行其他行政管理。但这些法律并非仅仅是行政工具和政治需求,而是深深根植于这个社会所赖以产生的宗教信仰和礼仪制度。

法律和宗教信仰

《左传》中的历史故事发生在公元前7世纪到前5世纪之间,它们描绘了周代贵族通过血祭仪式来唤醒那些强有力的神灵,召集这些神灵来推动实现他们的誓言。“盟誓”通过在参加者的嘴唇上涂抹祭物(牺牲)的鲜血,或者坑埋祭物的方式把盟约送到神灵的世界,这种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当时城邦或者宗族之间的结盟。近年来在山西侯马、河南温县和沁县都发现了这类“盟誓”坑。

除了盟誓之外,把早期法律神化的第二种形式 是商周时期青铜器上的刻划符。这类刻划符在宗教崇拜仪式中具有和祖先联系的作用,或者记录君主所赐的礼物或赏赐,使之变成永恒。到了西周晚期和春秋时代,一些刻划符记录了法律事件,多是关于土地争议的判决。到了公元前6世纪,根据《左传》记载,郑国和晋国铸了“刑鼎”来保存他们新施行的法律。

通过盟誓或者铸造青铜器“刑鼎”来使法律神圣化,一直持续到汉代早期。汉代文献中保留了好几个资料,记录了秦汉之际到汉代早期用歃shà血仪式来郑重发布新的法令。当然这个时候的仪式重点转移到了具有约束力量的誓言文本,即对神圣文字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之上。

近年来在云梦和包山官吏墓中出土的战国法律文书是典型的例子。在静静的、层层叠加的丧葬礼仪 和彰显着政治权威的空间里,这些法律文书起着类似周代青铜器的纪念作用。墓主人通过君主赠予而获得这些文书。既作为约束,又作为授权,这些文书被带到死后的世界,以保持死者生前所拥有的地位。

可以想见,这种法律文书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也被广泛应用,其重要性在于,它把皇帝的政策直接传递到执行者之手,而执行者又把它们传递到其下属或者亲戚那里,通过这样的方式,法律文书在构造这个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枢轴的作用。

从云梦秦简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法律内容集中在皇帝对官吏的控制方面。在这些文书中,被当时《秦律十八种》使用最早、最集中的部分几乎都是关于官吏行为的规定,记录档案的准则,考核官员的方法等。第二部分是《仓律》,指出了官仓的维护和档案记录等。第三部分是《杂律》,与前二者紧密相关。第四部分《法律答问》界定了秦律的条文,规定其诉讼程序,以便于官吏能够按照朝廷的意图来解释和执行律文。第五部分是《封诊式》,指导官员在调查和审讯过程中,要有合适得体的行为,以确保精确的结果,并把它们上报朝廷。

同时出土的法律文书《为吏之道》也强调了对地方官吏的控制。官吏必须服从上级,抑制私念,并且修建道路,以便中央可以迅速直接、不费周折地到达本地。它赞扬忠诚、无私无偏、正视现实的品质,视其为最高的道德。它抨击个人欲望、断于己见、抵制上级、专注于私务等恶劣品质。简而言之,它提倡一种新思想:即官员就像导管一样,他向朝廷传送他的忠诚,再把朝廷决策传送到地方,其间丝毫不夹杂自己的意愿或想法。

在公元前4世纪的包山楚墓中出土的 不但有法律文书,还有方术材料,它给我们披露了一个自商代沿用下来的祭祀模式,其中有一个类似确认鬼神,驱除鬼魂或者取悦神灵的宗教仪式——“鬼魂学”。这篇文献的名字叫作“诘”,这是一个法律技术术语,在法律文书中的意思是“审讯”,在这里也指通过书写文字的作用来控制鬼魂。

控制鬼魂的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共同之处不只是具有相同的词汇,还表现为共同的行为模式。在信仰和法律这两个领域——命令和控制都始终贯穿以下整个过程,即:对不吉的事物进行确认,并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制。这表现出驱邪和刑罚之间的一种对等关系。

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还包括《日书》——这种文书旨在帮助人们判断日期的吉凶,即某一个具体日期是有利于做某事,还是不利于做某事,例如怎样择日就任官职,在每天不同的时间段接待客人,将会产生何种结果等等。其中还包括了一个通过占卜来抓贼的指导。它描述说当贼实施犯罪时,可以通过日期来判断其外形特征。由于这些占卜文书和法律文书埋在一起,很有可能墓主人或者他的下属在其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都在运用这些原理,这进一步模糊了当时法律活动和宗教行为之间的界限。

早期中华帝国法律和宗教的联系造成了政府行为和天地、自然的一致。比如,法律规定死刑只能在秋季进行,因为这个季节是腐败和死亡的时间。如果一个被判死刑的人由于司法程序延期,或者其他原因拖延而侥幸活过了冬天,那他就很有可能不再被处决。有一个故事说,在汉武帝时期有一个酷吏叫王温舒,当时处决了地方豪族中的数千人,仍觉不够,但是冬季已经过去。“会春,温舒顿足叹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足吾事矣!’”

一个常规做法是对重犯之外的所有轻罪进行大赦。这类大赦通常是在一些与皇室有关的庆典场合作为恩赐之举而进行,比如皇子出生或者立太子。发生重大天灾时,朝廷一般也认为它们可能是由政府苛政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会举行大赦。因此皇帝的大赦也是他作为天子,在模仿上天的好生之德。

认为人类的不端行为会影响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导致了一种确切的与刑罚有关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即刑罚会被施加以“报”,这暗示着人类的罪与罚会对自然平衡产生影响。因此,为了达到预期效果,一项刑罚既不能太严酷,也不能太仁慈;如果刑罚和犯罪不能平衡,自然秩序就无法再恢复了。

法律和行政管理

虽然战国及早期帝国时代的法律与该时期的宗教行为和理念紧紧联结在一起,但它仍然是确保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工具。法律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单纯地禁止某种行为、讯问他人,然后行刑或处以罚金。它是把整个社会结构建成一个由法律规定的赏与罚的过程。

奖惩的区别首先建立在人的身份地位之上。皇帝拥有半人半神的地位,冒犯皇帝及其财产行为的法律称为滔天大罪。比如,对皇宫或者皇陵做出破坏之举的人将被处以死刑。某位匠人不小心造成皇帝所乘车马的轮轴破裂,匠人将被处死。即使是意外地打碎了皇帝所赐的礼品,比如一只鸠杖,也会导致一位官员被斩首。

在普通人家,被亲戚告发的犯罪行为要比被陌生人告发的罪行严重得多,年轻人对年长者犯罪,其罪行要比年长者对年轻人犯罪严重得多。在秦律中,一位人子如果告发他的父亲,他的话不能够作为证据,反而可能因为检举父亲而受到处罚。父亲能够免除孩子给予他的伤害,但是如果是孙子打了他的祖父,他将被处以黥qínɡ刑,并发配服劳役。父亲能够利用法律给予家庭成员以某种处罚,甚至是鞭打或者处死他们。这种以法律的名义对孩子施加的轻度暴力行为很常见。学者王充在传记中强调说,他的父亲从来不鞭打他,这对他来说是难以忘怀的恩情。中华帝国后期的著作显示,2000多年来,这类鞭打教育在中国确实是家常便饭。

秦律沿用到汉代最令人瞩目的一个特征是“连坐”。针对某些犯罪,刑罚并不止于罪犯本人,而且还会牵连到其家庭、邻居,对于官员而言,还可能把其上下级,甚至他的举荐人都卷入其中。但联系最紧密的还是他的亲属。这种对亲戚的集体性刑罚有一个专门术语叫作“灭族”。在春秋时代,“灭族”一般是指一种政治事件,即一个贵族家族消灭掉另一个贵族家族,通常是屠杀对方所有的家族成员,或者把对方家庭成千上万的人变身为奴。到了战国时代,这个词语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通常是指某个违背了盟誓的个体家族的毁灭。在那以后不久,它又包括了那些在战场上失败的人的家属被处以集体刑罚。而秦汉时期,“灭族”开始变成一个法律工具,被政府用来消灭、征用或控制个体家庭。

如同经典著作中描述的,这种扩大的对犯罪行为负责的家庭义务,与血亲复仇这种道德义务具有类似的传承性。首先,复仇之举要求的就是集体负责。东汉早期写就的一部回忆录描述了相互仇视的人是怎样导致整个家庭的毁灭的。在一些例子中,复仇者没能杀掉真正的仇家,只好杀掉对方的妻子、孩子或者亲戚。有时候,被复仇者的一位亲人还会主动跑去见复仇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献身来换取家族亲人的性命。由于复仇的义务建立在亲缘纽带之上,复仇者和牺牲者的角色总是表现为以集体亲缘为单位,而非以独立个人为单位。

集体连带负责制不单是政府恐吓人民的手段,也是保证人民相互监督的方法。如果一个亲戚或邻居告发与他们有关系的人,他们不但能够免于刑罚,而且还能得到奖励。早期帝国政府希望用为数不多的官吏来治理大量人民。因此,正如秦国首相商鞅在其变法中所说,统治一个国家需要全民的参与。国家希望塑造它的人民,使之能够主动地执行上级下达的法律指令。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体系中,人民将裁决他的同伴;或者更精确地说,他们将裁决那些和自己捆绑在一起的亲戚或者同伴。

法律文书中的刑罚还存在着一种社会等级区别。法律没有简单地规定某种具体的刑罚,而是指出每一宗犯罪都将产生一种义务,它将以某种特定的行动,或特定的赔偿方式来偿还。因此,作奸犯科但社会地位不同的人,都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

最清楚的例子是爵位头衔。这些爵位头衔是通过为君主效忠而被授予的,任何拥有爵位头衔的人都可能被降低犯罪受罚的程度——或者更精确地说,爵位头衔能够被用来归还给君主,以换取减轻某个处罚。

在秦律中,官吏犯罪通常是处以罚金,衡量单位是一定数量的铠甲。这些官吏拥有爵位头衔,借其保护,能够赦免任何不端行为,只被要求对军队做出贡献。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经济处罚,因此不只是拥有头衔的人能够赎罪,那些从君主那里领取薪金的人也能够通过把钱返还给皇帝,来避免被没身为奴的命运。而既没官阶又没公职的人员,则只能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或者以被国家奴役的方式来为自己赎罪。

肉刑超出了上述建立在地位之上的互惠原则,不能够通过削夺爵位或交纳钱财来逃避刑罚。但即便是这些古老刑罚,也会根据罪犯的地位和特权来灵活实施不同等级的肉刑。肉刑分为黥qínɡ、髡kūn、刖yuè、劓yì,以及宫刑或死刑,实施刑罚的幅度可以有轻微的调整,与犯罪前此人所做的贡献相对应。

获得爵位头衔标志着自己和国家结为了一体,除此之外,普通人也能被赐予姓。在周代,姓是一种贵族才有的特权,但是在战国时期,姓被扩大到普通家庭。于是,“百姓”这个过去用来指代“贵族”的术语,从此开始,就意指广大“普通人”了。

按照法律要求,社会成员需要在一个家族或者家庭内进行登记。云梦秦简法律文书中的《封诊式》指出,任何诉讼证据都应该写明姓名、地位(爵)以及居住地。这与以往的贵族封号和头衔不同,国家把一个人的姓名和头衔进行登记,意味着他就是国家法律统治下的一介臣民。

人口登记以及标明人口的地图,证明国家政权已经开始把自己的权力升华到法律档案这种表现方式。这些东西神奇地代表着这个地区的人民和土地。比如,荆轲为了接近并刺杀秦王,假托向秦王敬献厚礼,其中就包括燕国相关地区的人口登记和地图,这代表了向秦王“献地”。

到了战国晚期,人口登记甚至具有了宗教行为的因素。如放马滩秦墓出土的秦简描述了一个地下世界的官僚制度,它也登记着人世间地方法律文书中那些凡人,并掌管着他们的生死。如果地下司命被唤醒,甚至还可以纠正由于人世的司法错误而引起的死亡。掌握人生寿命的“鬼录”也出现在《墨子》、《国语》,以及《淮南子》等书中。汉墓简牍中还出现了一个通过法令来操作的、更为精细的阴曹地府官僚体系。

秦的文书还讨论对案牍的处理方式,谷仓及仓储的管理,以及贷种、贷牛给农民的操作方式。从敦煌和居延遗址中出土的汉代简牍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关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的细节,包括保留记录,做汇报,保养工具,每年的士兵箭术测试,旅行获得通行证明,批准兵士请假回家为父母营葬,交税,颁发通告抓捕罪犯,等等。所有这些文书显示出,在早期帝国的行政管理中,法律的应用是颇为普遍的。

法律和语言

正如詹姆斯·博伊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论述的那样,法律不只是一个规则和刑罚的体系,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语言和修辞。法律体系产生了它们特有的技术词汇和语法,能否精于此道是参与法律事务的关键。在秦汉时期,地方官通常就是他们管辖区的最高法官,他们必须学习有关法令的不同语法应用。朝廷也是如此,负责签发法令法规的官员也必须成为法律语言的专家。然而,在早期中华帝国,法律和语言之间的联系不只是简单掌握技术语言,更是一个通过语言调节来控制社会的过程。

关于法律、行政管理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最详细的论述来自于“刑名”学派的遗产。如秦国文献《韩非子》所讨论的那样,君主被建议保持沉默,允许丞相来汇报他们将要去完成的行政管理任务(即“自命”),然后,这些汇报被记录下来,成为一个“符”或者叫“契”,它用以衡量其日后的表现。如果实际表现与“符”、“契”相当,那么官员就应该受到奖励;如果不当,他将受到刑罚。

在早期的理论中,有一个关于法律语言重要性的理念来自于孔子。那就是孔子的“正名”思想。当有人向孔子提问他对魏国有什么政策建议时,孔子回答他将从“正名”开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个顺序明显是相递进的,正确地使用名,是礼仪体系的基础,这种礼仪反过来能够使法律刑罚和社会秩序得到充分体现。

在汉朝统治的第一个世纪,朝廷的多数学者都认同孔子所修的《春秋》是一种完美的语言,同时也是法律的一种文本表述,甚至是一种类似密码的精准法律文本。因此,把孔子设想为一位法官,从事刑罚裁决,在汉代早期对孔子的神化中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法律作为一种净化过的语言,不只出现在哲学、传注和历史中,还出现在司法文本中。云梦简牍中的秦国法律文书里,很多语句段落都由技术层面的法律定义所构成。例如 在把家庭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进行讨论时,罗列了很多指代家庭的术语:“户”意指“同居”的人。“同居”是指那些户口统计过的成员。“室人”指整个家庭成员,即所有可能被互相牵连到一桩罪案中的人等等。

(以上内容经删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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