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谢哲海案代理律师屈振红处获悉,河南省高院于11月24日开庭再审谢哲海故意杀人一案改判谢哲海无罪。
1996年5月30日深夜,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大营子行政村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时年25岁的谢哲海被办案人员认定有重大嫌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2018年9月,入狱22年4个月后谢哲海刑满释放,他一直坚持自己无罪,不断上诉。2020年9月,河南省高院决定再审26年前的谢哲海案。
据谢哲海的代理律师屈振红介绍,11月24日的庭审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在庭审当日,检察院发表的最终意见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但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改判无罪。屈振红回忆说,当听到检察院宣布应当改判无罪时,谢哲海嚎啕大哭,情绪不能自己,不断重复着“快27年了,终于等到了这个结果。”在经过法官提醒和辩护人劝说之后,谢哲海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庭审才得以继续。
11月30日,在收到无罪终审判决之后,谢哲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感谢媒体一直以来对他的关心,感谢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的公正判决,他现在有了对象,希望自己以后可以平平淡淡地过正常人的生活。
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
检察院提交两份新证据
1996年5月30深夜,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大营子行政村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该案的第一次审理,在1999年12月26日,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00年2月周口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澎湃新闻报道,当时,办案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的男青年。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矛盾。最终,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谢哲海交代了犯罪过程。此次河南省高院再审庭审中,谢哲海的辩护人表示,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2018年9月19日,谢哲海刑满释放。
在河南商丘豫东监狱服刑8年半后,谢哲海被移送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继续服刑。辽凌五监释证字第247号《释放证明书》显示,2018年9月19日,谢哲海刑满释放。服刑期间,谢哲海获4次减刑,总计减刑3年8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为18年3个月18天。屈振红律师向记者表示,加上此前谢哲海被羁押的日子,入狱长达22年4个月。
在服刑期间,谢哲海不断上诉。2019年2月,谢哲海及其代理律师向河南省高院递交申诉书。两个月后,河南省高院受理立案。2019年8月29日,河南省高院向谢哲海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年6月,谢哲海及其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随后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
2020年9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2020年11月谢哲海及其辩护律师屈振红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认定谢哲海因强奸她人遭反抗,即持械致人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此后开庭日期因故多次延后。2022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谢哲海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据谢哲海的辩护律师屈振红介绍,11月24日的庭审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在举证质证环节,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两项新证据,一项是2名当年办案的警员为此次庭审开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警方当时并未对谢哲海进行刑讯逼供。一项是警方当年侦查阶段的两份笔录。对于两份笔录的内容,屈振红不便透露,但她告诉红星新闻,这是两份对谢哲海有利的笔录。
庭审当日,检察院发表的最终意见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但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改判无罪。屈振红回忆说,当听到检察院宣布应当改判无罪时,谢哲海嚎啕大哭,情绪不能自己,不断重复着“27年了,终于等到了这个结果。”在经过法官提醒和辩护人劝说之后,谢哲海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庭审才得以继续。
有了对象和孩子
希望在9旬父母跟前尽孝
11月30日,收到无罪终审判决之后,谢哲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感谢媒体一直以来对他的关心,感谢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的公正判决,希望自己以后可以平平淡淡地过正常人的生活。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豫刑再4号终审判决书,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原判据以认定谢哲海具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原判据以认定被告人谢哲海实施杀害王某行为的证据不足。
法院表示,侦查机关自1996年5月31日至1996年7月16日期间共对谢哲海讯问十四次,谢哲海的供述存在从不供到供认再到翻供的变化。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讯问时,谢哲海均作无罪申辩。谢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打击部位、作案时所穿衣服等情节不一致。
此外,其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裤子上有血迹,现场勘查亦显示倒放的藤椅上溅有点状血迹,尸体检验证明被害人颅脑多处损伤,但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其供述朝被害人大腿根部捣一下,与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大腿根部多处损伤情况不相符;其供述当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证人王某生等亦作此证明,而证人王某朋证明看到谢哲海当晚穿长袖白衬衫向现场方向走,该长袖白衬衫未能提取。谢哲海虽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在案发后曾到现场附近,并到救治被害人的村医诊所围观,作案工具压水井杆在案发次日即被群众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在先,谢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属于先证后供。
↑无罪终审判决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我父母现在已经90多岁了,我要抓紧时间在他们跟前尽孝。”51岁的谢哲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已经失去了20多年的时间,尽管已经无法挽回,他现在开始努力适应新生活,已经有了对象,“人家也不嫌弃我,对我也挺好。”谢哲海称,对象有一个孩子,虽然不是他亲生的,但是自己一定会像亲生父亲一样对待这个孩子,供他读书。
“这是迟到的无罪。” 谢哲海案代理律师屈振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接下来当事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她也希望谢哲海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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