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因“重婚罪”获刑184天的当事人郑隆告诉记者,目前,他已经获得1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下一步,正在申请民事赔偿。
此前,封面新闻曾独家报道,2021年,福建省安溪县男子郑隆与黄静选择结婚。因纠纷,郑隆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反映妻子的问题。2021年底,郑隆及其妻子双双被公诉,一审均被判犯重婚罪分别获刑。
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获得回应,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
事情被报道之后,目前这一道歉公告已删除。11月28日,郑隆告诉记者,在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他提出,希望法院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赔偿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并且,法院还需要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为赔偿申请人郑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月28日,郑隆告诉记者,他已经获得1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
除此之外,郑隆说,当初他和黄静是在安溪县民政局合法领取的结婚证,并非补办结婚证,“黄静是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他人补办的结婚证,而在福建这边,我们是合法领取的。”
其刑满释放出来之后,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诉后被驳回,之后又再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审查,“我们依法申请向四川安岳县公安机关和安岳县民政局依法调取黄静冒用吉某某的相关信息时,对方不同意,我们不服,再次在2023年4月1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24年6月份立案审查,申请高院调取黄静冒用吉某某的相关信息后,得到支持。”
对于郑隆要求黄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隆告诉记者,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中有提到,一审法院已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他,但他还是坚持请求离婚,并要求黄静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法院最终认定,郑隆明知黄静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案涉婚姻被确认无效,郑隆是有过错的,故其关于要求黄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郑隆要求黄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郑隆说,对于这部分民事赔偿请求,下一步他打算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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