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半个世纪的假想杀人案,带你进入法理学永恒的洞穴。
听书笔记
1949年,知名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件:一群探险者遭遇山崩,水尽粮绝,在短期内无法获救。队员之一威特莫尔提提议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其余四人表示同意。在抽签前,威特莫尔却撤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且恰好选中了他。最终,威特莫尔被吃掉,而其余四人在获救后,以杀人罪被起诉。富勒同时虚构了5位法官的判决意见,最终本案形成了2比2平,1位退出的判决结果。
1998年,法学家萨博续写了这个案件,他假设这个案件有翻案的机会,又虚构了9份判决书,最终得到了和富勒相同的判决结果:4比4平,一位退出。
这14份判决书构成了今天要讲解的这本《洞穴奇案》。其中,最精彩,交锋最激烈的三个争论点是——
一:探险者们究竟是否归纽卡斯国法律管辖?
赞成者认为:根据社会契约原理,探险者们由于厚厚的岩石远离了文明世界,回到了最原始的自然状态。他们处于一个独立的封闭空间内,并且在这个空间内基于合意达成了一个新的契约。这个契约是值得尊重的。
反对者认为:运用社会契约的原理来判断案件是荒谬的。第一,我们不知究竟在何时,探险者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第二,如果承认了这个契约,就承认了一个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性。
第二: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并运用我们的法律?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之争。
文义解释,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不仅要理解词语、概念,甚至还包括标点符号。文义解释也是在适用法律时首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应当拘泥于法律条文表面的含义,机械和僵化地运用它。而应当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找到隐藏在词语背后,这个法律条文的真正目的。
第三:本案是否适用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法官们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来判断探险者们究竟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第一,饥饿是否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合理事由?
第二,探险者们究竟有没有其他选择?
第三,探险者们是否自陷风险?
第四,生命是否可以紧急避险?
解读 | 单启迪
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硕士
播音 | Sofa
策划编辑 | 左宓
人性经不起试探
刺云天 回复 @九次力: 凡是经得起试探的都不是一般人
好故事
还是这个主播听着舒服。
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