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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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评选案例在地域上覆盖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华东各地区,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类型。

“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出席发布会时介绍,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

例如,此次发布的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退垸还湖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助力解决久拖不决影响大的疑难问题。

最高检发布的案件内容显示,2019年5月,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洪湖市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在红湖自然保护区内违建、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餐饮及生活污水直排洪湖等线索后,上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州市院)。2019年10月18日,荆州市院就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1日,荆州市院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截至2020年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整改。荆州市院商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安县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洪湖管理局是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的法定职权。

鉴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公司和洪湖市沙口镇政府签订了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铁丝围网、玻璃栈道、长廊、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被分割的水面已与保护区水域连成一片;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洪湖管理局未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2021年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适格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受损公共利益得到完全保护,还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定纷止争,促进依法行政。对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机械理解条文,使得已经被赋予的法定职责无法落到实处。”最高检在谈及该案要旨时指出。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湿地公约》第14届缔约方大会11月5日在中国武汉和瑞士日内瓦同步开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说,本次典型案例的评选在此背景下进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讲好湿地保护中国故事,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就此次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还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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