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案情是这样的: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一位是钢琴老师,一位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2021年10月,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2021年11月,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冲突。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某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某某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
这个案子,名誉权,法院的判决认定是各打五十大板,王某某主动挑事,最终要赔孙某某的各项损失。再说一个案子,今年8月份,安徽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业主微信群成员陈某与胡某因在一些事务上意见和方法有分歧,互在群辱骂对方。陈某先在微信群发表针对胡某不当措辞,但同日陈某私信向胡某道歉。没过几天,胡某先后两次在群中发表针对陈某的过激措辞,陈某为此退出微信群并报警。警方认定胡某言论构成侮辱,但不予行政处罚。事后,陈某出现精神恍惚及睡眠困难等症状,被诊断出轻度认知障碍,可能有中度抑郁症状,花费医疗费808.08元。陈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胡某向陈某道歉,赔偿400元。
那这两个案子,性质都是微信群引发骂战,为什么第一个是各自道歉,而第二个案子却是一方道歉呢?
相信听友们也有了推断,那就是第二个案子,一方已经道歉,没有让事情升级,而另一方再次发起骂战,就是单独挑起,起因就在另一方了。所以造成一方当事人名誉损失,就要道歉,而且还给一方造成了精神恍惚,就要承担责任。但是虽然一方因此花费了医药费,其损失却是因为自身的前行为导致的,自己也有过错,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是合理的。
说在后面,近些年,类似案例并非个例,值得大家警醒。微信群、朋友圈都不是“私人空间”,其网络属性决定着信息一旦发布,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一些不当言行会被迅速传播,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到他人权益,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此,随风希望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理智、客观,骂人一时痛快,但是接下来的后果不好受啊。
网上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