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消防员凌晨出警救援,六楼住户嫌弃电锯声音太吵,一顿喊叫后,还从六楼扔下一升装饮料瓶,救援人员险被砸中。鉴于高空抛物行为过于危险,消防员立即报警,稍后随同民警上楼沟通,男子不断狡辩,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救援人员说明其中利害关系,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扔的是饮料瓶,没有造成消防人员受伤,该男子只是对消防员道歉,并被批评教育。
今天,随风就借这个话题和大家聊聊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
老规矩,先普法,再解释。
一、我国关于高空坠物、抛物的法律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里随风要强调的是,一种是高空坠物,一种是高空抛物。坠物,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高空的物品或者建筑物某个部分掉落,这个没有人为的主观要素,而高空抛物是不同的,是有人的主动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高空抛物入刑。从此,高空抛物有了准确的量刑,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那为什么要把高空抛物这一行为单独设定罪名,以前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也是能处理吗?这里,随风给大家解释一下: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高空抛物的高度和伤害成正比:楼层越高,物体下落速度越快,对人的冲击力就越大。实验表明,一枚鸡蛋从4楼扔出可能会把人砸个肿包;从8楼扔出可能会使人受重伤;从18楼扔出可能会砸碎人头骨;从25楼扔出可能会致人当场死亡。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甚至夺人性命的案件并不鲜见。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内,一块玻璃窗掉下砸中一名正在楼下玩耍的小孩,孩子在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超过1000件。“头上安全”成为居民迫不及待的要求。
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充分总结过去高空抛物司法裁判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实践中,刑事方面还是“借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没有设置单独的罪名对该行为进行遏制、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高空抛物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入刑,能更加准确地对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高空抛物罪
前面说了,为了规制人们的高空抛物行为,刑法设定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那怎么理解这个罪呢?
所谓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往期音频中,随风和听友们说了,判断一个罪是否成立,要看四要件,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和客体。那么咱们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从这四个要件,咱们得出这个罪是过失犯,不针对特定人,如果故意为之,针对特定的对象,那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那么也不是所有的高空抛物都定高空抛物罪,这里有个限制条件,即要达到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现在实践中,这个情节的考量是法官的自由裁量部分,一般情况下,主要考虑主观恶性,即是否多次实施了该行为、是否之前因此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考虑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如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即可视为“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用上面的知识分析本起事件,当事人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批评教育了事。希望他能吸取教训!
说在后面,高空抛物,要么赔偿当事人损失,要么入狱服刑,从处理效果来看,要么过于缓和,要么过于极端,缺少中间环节,即预防的环节。目前,绝大多数的省份没有将高空抛物这种违法行为列入治安处罚的范围当中,一定程度上还是要依靠人们自觉杜绝这种行为的,所以,在此随风呼吁,在不具备修法的条件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发通知,设定政府干预的措施。或者干脆点,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入高空抛物的行为管控措施。您同意我的观点吗?欢迎评论区讨论。
这是蓄意伤人,不是无意识,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如果真砸到了怎么办
勇叔法言 回复 @大圣爷_y3: 法律还是考虑很多因素,才给当事人处罚的,这个事情,男子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批评几句也就是了。所以,我结尾建议要有行政处罚措施跟进才行
应该判刑
打卡
勇叔法言 回复 @听友404790565: 打卡要坚持呦,谢谢支持!
处罚轻了
👍
高空抛物,歇业喽!
不应该哦
拉出去毙了
一种是高空坠物,一种是高空抛物。坠物,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高空的物品或者建筑物某个部分掉落,这个没有人为的主观要素,而高空抛物是不同的,是有人的主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