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行政程序的分类 P181-182

5.2行政程序的分类 P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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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依据行政程序所规范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内部行政程序是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行政隶属关系。
外部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行为的程序。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行为。
2、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依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
事前行政程序是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结束以前经过的行政程序;
事后行政程序是指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结束以后所进行的复查、补救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等
3、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依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
抽象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具体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4、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依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立法法律关系以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相对人为一方,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具有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就可能成为行政立法中的相对人。
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确定的具体相对人为一方,是一种双方关系,具有日常性、具体性和直接性。
行政司法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行政主体在这里以裁决者的身份出现。
5、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依据行政程序的环节
普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和裁决三个环节,听证程序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
简易程序又称非正式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的行政事务予以处理和执行,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没收、扣押违法物品、工具等所应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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