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2、特征: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权,行政权是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
没有行政权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
行政程序能够提供有序的行政行为过程,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有效途径。
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
空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时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和每种形式的时间限制。
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
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制订行政计划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申请发布、修改或者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通过以下制度加以实现:
其一,信息公开制度。它是行政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请求公开有关行政行为情况的制度。
其二,听证制度。它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作行政计划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其三,咨询制度。它是相对人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或答复的制度。
其四,诉愿制度。是有关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表达愿望的制度。
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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