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湘都市报报道,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针对某企业在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
据了解,小兰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可公司为刁难申请执行人,竟将应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5000元。
众所周知,由于一些人诚信意识和规则意识缺失,要么赖账不还,要么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依然挖空心思逃避责任,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和法律尊严。
法律的权威通过裁判及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得以实现。恶意规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最大的不诚信和对法治的肆意破坏。如果失信行为不受惩戒,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社会运行成本将大幅攀升。
而如何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显然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耍赖”情节的关键因素。纵观报道,122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兑换的。由此可见,该公司虽履行了案款,但却带有刁难申请人和司法机关的恶意。可以说,该行为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困难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不意味着否认硬币的货币属性。现实中,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收取大量硬币的公交公司、小商贩,其使用硬币支付案款便不属于消极执行或“耍赖”行为。
但在此事中,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大量硬币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处罚并非选择性执法,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对“耍赖”行为进行的有力惩戒。
试想,要是纵容默许这种行为,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均会受到损害,无利于构建信用社会。惩戒这种耍赖行为,既取得了社会认同,也发挥了警示作用,让司法权威不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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