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处变化: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m4a

第二十一处变化: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m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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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根据《意见稿》: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点评: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来源应用的条件大幅度放宽,但是肯定会产生很多争议,比如“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这个领先地位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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