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处变化:新增创新采购.m4a

第二十处变化:新增创新采购.m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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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新增创新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点评:创新采购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概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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