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摊面积”,准备立法上报!楼市大变局,要来了

取消“公摊面积”,准备立法上报!楼市大变局,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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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一则住房面积近一半被公摊的消息,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引发了取消公摊面积的呼吁。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有青岛的业主们反映,根据购房之初销售人员的解释,小区属于超高层建筑,考虑到避难层、电梯高度等因素,公摊面积可能会达到31%,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时是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的公摊。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最终收房时的公摊系数却远远超过31%,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有三栋楼的分摊系数均在46%以上。

事件一经曝光,就在网上掀起了热议,取消公摊面积的呼声再次响起。大多数民众呼吁取消公摊,按照使用面积出售,而不是建筑面积。有专家则反对,反对的理由,还是老一套,认为这样做会引发房价上涨。同时,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会增加开发商的资金压力。

更为关键的是,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在回复市民关于公摊面积的提问中,明确作出答复:您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这意味着,内蒙古很有可能会成为重庆之后,又一个全面实行套内面积出售房屋的地区。

自从内地从分房时代进入商品房时代以来,我们的房屋交易采用的就是套内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和预售制、土地财政制度一样,也是从香港引进。是华人发明的创举,这玩意,在欧美日韩都没有,在东南亚也没有,就之前的中国香港和现在的中国内地有。然而,对于这种制度的讨论,从未间断,有说好,有说不好。

说好的一群人,无非是从公摊制度的优势来讲,有公摊,开发商才会加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对公共区域的卫生、质量提供保障,提升居民的居住舒适度。这些也成为了部分人反对取消公摊的理由。

说不好的,则理由太多了。首先,公摊面积相当不透明。而且,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在住宅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开发商有意增大消费者所应承担的公摊建筑面积现象,对消费者实行面积欺诈,损害与侵犯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即使发现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与实际不太相符,也由于难以自行进行测量等原因,难以获得有效证据。

比如文章开篇说到的青岛案例。2018年,新华社就发表过一篇调查文章,披露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利,频频打起住房公摊面积的主意,“买100平方米得70方米”,个别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甚至超过50%。2010年,山东省高密市曾出现一处楼盘,多部门联合验收文件显示公摊系数高达52.35%,被称作“史上最牛公摊面积”。这些乱象案例在搜索引擎中随便搜索几个关键词,就会出现一大堆。

其次,虽然是公摊面积,名义上虽然是业主共同持有这部分公摊面积的产权,而且业主对于公摊面积的维护费用、污水处理费、卫生费等,一分都没少交给物业。但物业通过公摊面积获得的广告的收益,却进入了自己的腰包。这岂不让业主成了冤大头。在中心城市高房价的当下,一套动辄几百万的房子,公摊面积购房者就支付了近百万,却成了他人的嫁衣。

这种不适宜当下房地产市场的制度,早就应该改变。然而,取消公摊的呼声早就有,却迟迟不肯落地。2013年香港就取消了公摊,改用套内面积销售。国外方面,绝大多数国家也是按照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而内地,目前只有重庆在2002年取消了公摊,后来广州采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

本号认为,现在已经到了全面转变的时间。本号的理由有二:

第一,公摊并不是非存在不可,国外几乎所有国家都是按照套内使用面积销售,别人可以我们为何不可以。你说一旦取消公摊,开发商可能会降低公共区域的服务质量。这一点,其实是庸人自扰。只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开发商明确制定公共区域的服务、品质的标准,开发商即便有乱象行为,我们的业主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狠狠敲击开发商们。

第二,楼市转向的大环境,是取消公摊的最好时机。你说,一旦取消,开发商可能会将公摊区域的成本转嫁到套内面积上,也即上涨房价。

这里央视主持人白岩松的一句话,说得不错: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呈扩大化趋势,从最初的10%以下,到现在动不动就30%、40%,而且极不透明,让消费者云里雾里地就被框入其中。现在我们要扩大消费,要满足住房刚需等,能不能借这样的机会,下大决心,按套内实际面积来销售?虽然可能表面上带来房价平米数价格上涨,但涨得透明,让消费者不被骗,实际上消费者还是受益人。

可能表面上带来价格上涨,但涨得透明,让消费者不被骗,实际上消费者还是受益人。人是感性动物,不透明的欺骗,更何况,在当下大环境下,房子没什么人买,开发商都在降价跑量,正好可以利用这个契机,全面开启套内面积交易模式。

有人说没有经验,重庆都取消公摊二十年了,重庆的经验可以直接拿过来使用。

如果有的城市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交易细则,也不是什么难事,凭借着当下的大数据技术和测绘技术,借鉴国外和重庆的经验,想要快速制定一份套内使用面积细则,基本上是想要多快就能有多快。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取消了,已经买了房的存量房,公摊面积怎么处理?国外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因为国外没有出现过公摊,唯二可以借鉴的,就是咱们的香港和重庆。

2012年香港宣布全面取消公摊面积,2013年全面执行。香港的经验是,对于已经买了房子的人并没有给予补偿。也就是,已经按照建筑面积买了房的人,只能接受之前的规则。重庆亦是如此,当时取消公摊的时候,存量二手房没有退还公摊一说。

而且,香港在取消公摊的时候,率先要求的就是二手房买卖必须按照实用面积出售,也即如果老业主想要卖房,不能按照你自己买过来的包含公摊面积来出售,得按照实用面积出售。新房更是如此。香港规定,如果不按照实用面积来标注,还可能被罚款100到500万元港币,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不过,如果取消了公摊,对于老业主的物业费、暖气费、污水处理等相关费用,本号认为,也应该制定相关细则,按照实用面积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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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蒯阳

    朗朗乾坤,公摊面积无异于光天化日明抢暗夺,绝对侵犯业主权益,坚决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