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6: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7-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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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属于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1. 仅面向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 面向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 250 亿元;

④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 3 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2.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

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要满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①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③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可提供物的担保),但上市商业

银行除外。

第八节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件

1.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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