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教育法》第79条

补充:《教育法》第79条

00:00
01:17
79.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瓶子cici

    1.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2.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参加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