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 罚则 【19-20】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 罚则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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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0.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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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瓶子cici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021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