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第二章】风暴中心02

007【第二章】风暴中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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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的主导理念如同他的性格一般充满矛盾。胡佛选择他担任首席大法官,作为一名“坚实的”保守派以继承(可以说,临到去世前的)塔夫脱;这一选择不无讽刺,因为休斯在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一贯持有自由主义立场,有时这一立场甚至需要他具备相当的勇气。一直到离开最高法院的1916年,

休斯在捍卫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以及在承认妇女最低工资、妇女和儿童最高工时及工人赔偿法这类案件时,还常常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站在同一边。正如同休斯在州议会任职时一样,他在担任大法官时也显现出了许多早期进步派改革人士所具有的实用主义倾向。

可到了1930年,休斯似乎抛弃了原先所持有的自由主义立场。胡佛需要一个毫无“自由主义倾向”的人,而当时正在为铁路资本家、保险公司、石油大亨、化工巨头和矿业老板们捍卫利益的休斯,看上去能够带来“一股保守主义的风潮,尽管这股风潮不如塔夫脱先生在任时显得那么积极乐观,但就稳定可靠而言却毫不逊色”,《时代》周刊如此预测道。在《新共和猱志看来,休斯在哈定内阁的工作经历,连同他在公司法方面的律师从业实践,“使他受到了保守主义的持续影响”。多年以后,为休斯辩护的人们坚称,休斯的自由主义倾向如同他的个人魅力一样,一直都存在,只不过是潜藏在外表下不为人知而已。他们认为,在共和党执政的几十年中,休斯从未像其他共和党人那样对美国商界顶礼膜拜;相反,他信赖慈善组织,因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对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不过并没有任何公开的记录能证明这一说法。当休斯被提名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人们很难驳斥《时代》周刊的如下论断:“在他身上,自由主义那纯净的白色火焰已燃尽,只剩下保守主义的一堆闷热的灰烬……他的理智占据了他的良心。”

这导致了一场可怕的首席大法官提名确认之战。参议员乔治•诺里斯是一名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进步派共和党人,他声称:“在公共生活中,除了休斯先生,再没有人能够代表政治世界和金融世界的强力结合所带来的影响了。”在辞去最高法院大法官职位十多年后,人们要求休斯为最高法院在此期间所做的几乎所有事情承担责任。共和党与民主党的进步派参议员纷纷发言,异常猛烈地指责最高法院成为一个政治机构,其成员头脑中都充斥着政治观点。“最高法院现在不仅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还处理重要的经济问题。”来自蒙大拿州的民主党人伯顿•惠勒指责道。在当时,这一指控就足以吓人了;但有一名参议员还不满足于此,声称最高法院为“经济独裁者”。另一名参议员则警告说,如果保守派大法官继续与民意对抗的话,那么“在不远的将来,在美国将没有人能够阻止最高法院变成一个全国性的政治议题”。还有一些参议员提出更具威胁性的措施,他们扬言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限制最高法院的权力。

这些参议员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要阻挠休斯的提名,而是希望借此挫挫他的锐气,使他以后做出更为温和的判决。同时,参议员们还想提醒公众注意最高法院中一直存在的保守主义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参议员们的辩论具有开创性;对公众而言,这场辩论则具有启发意义。一个多世纪以来,针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人们周期性地爆发出强烈的不满;平民主义者、进步主义者和工会时常敦促司法改革,其中有些人非常激进(但从未获得过成功)。不过,大法官们还从来没有如此公开地被描述成根据自己偏好的准则来做出判决的立法者,而这居然发生在参议院的辩论中。诸如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等学者认为,这次辩论近似于一场大觉醒。他在当时写道:“让我们面对现实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影响政策制定的人,而不是揭示真相的客观工具。”

参议院里的喧闹并没有随着休斯提名的确认而减弱(投票结果为五十二比二十六)。三个月后,依然气愤难平的参议员拒绝了胡佛在爱德华•T.桑福德大法官去世后对新任大法官的提名,这是三十年来参议院首次拒绝总统提出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对北卡罗来纳州联邦法官约翰J.帕克的提名没有成功,表面上是因为他对非裔美国人的公民权和劳工的利益都做出过不利判决。但这次投票结果和上一次提名休斯引发的喧闹一样,与其说是针对提名者本人,不如说是由于“人权”和“财产权”之间已存在几十年的争斗,以及最高法院对于后者的捍卫。19306月,参议员们最终在折腾得筋疲力尽之后一即使此议题还未得到彻底的讨论,也应该有个结论T——同意了胡佛的第二个人选:欧文J.罗伯茨,一位来自费城的备受尊敬的公司法律师。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罗伯茨因为在茶壶山丑闻案中对哈定政府的官员提起公诉,展现了他作为律师的道德良知,因而获得广泛赞誉。此事让自由派人士认定罗伯茨为自己人,到了此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也算是告一段落了。

“你应该很清楚,你又给自己戴上了枷锁。”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大法官如此欢迎休斯的回归;在休斯上一次辞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职前,他们曾一起共事。

在最高法院现今的八位大法官中,有四位曾经是休斯的同僚,他们都很高兴休斯又回到了最高法院。然而,在友好的表象下却隐藏着深刻的分歧。麦克雷诺兹的玩笑话简直是一针见血。如今,大法官们早已在社会和经济问题上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形;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就民主制中司法所应扮演的角色这一问题,大法官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在这些内部的争斗中,大法官们最主要的武器是一行文字,即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都无权“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当这条修正案于1868年获得通过时,国会和各州的法院都认为正当程序条款(dueprocessclause)的表述清晰明确。“程序”一词表明该条款关注的是政府据以采取行动的步骤:法律是如何制定的;法律在实施时能够做到多大程度地公平公正。作为“权利法案”的一部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已经对联邦权力加诸同样的限制;现在这一限制也被运用于各州,目的在于保护新获自由的黑奴,使他们不再遭受压迫。

然而,没过多久,铁路律师、垄断资本家以及像托马斯•

M.库利(一位来自密歇根州的杰出法官和法学教授)这样的保守派思想家开始在越来越包容的州与联邦法官面前提出,正当程序条款可以给个人和公司提供庇护,使其不受财产权的立法限制措施的束缚。考虑到这一观点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上层人士对此抱有的支持立场(这些上层人士都是铁路和其他新兴大公司的强力后盾),19世纪80年代,各州的法院开始严格审查立法的内容,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立法。法官们设立了标准以评估某项遭到质疑的法规是否“公正”和“合理”,而非是否“武断”和“严苛”。

这一做法确立了被称为“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原则。首先采纳这一原则的是州一级的法院,而最高法院起初并不热情,但是到了19世纪末还是郑重地将其采纳。在其后的三十年间,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例外,可最高法院以此原则为基础,

废除了许多州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其数量之多前所未有。在1920年至1926年间,最高法院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废除的社会和经济立法的数量,比它在之前半个世纪里废除的还要多。大法官们还有其他保护财产权的工具,其中包括宪法第一条中的契约条款和贸易条款,以及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征用条款。但如果像20世纪30年代某位法律学者所言,“现在整部宪法都在围绕实质性正当程序运转”,这倒也不是太过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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