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及追偿问题,论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及追偿问题,论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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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本案,我们明确了混合担保的概念,分析了混合担保下是否有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等问题,另外,我们还针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进行开展,在这里也向大家提示,需明确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司对外担保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其特殊的规定,本文不做探讨!在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是公司的情形下,债权人务必,要注意该公司担保是否经过公司的决议,无须决议的情形除外,因为法律明确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故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公司盖章,会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债权无法得到应有的担保,从而造成利益损害!当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交了决议后,债权人要对此进行刑事审查,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核实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还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的担保暨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债权人要核实被担保的关联股东,是否参加表决,当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时,该表决是否由出席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非关联担保,按照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判断,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由董事会进行决议?如果章程未作规定的,则由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进可,如果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议,而实际由股东会决议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股东会决议也是士革绝影,如果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而实际以上是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权力机构的限制不可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是上市公司,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由此可见,在非关联担保中,原则上,只要有决议即可,并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当发生纠纷时,公司往往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由,而认定是越权代表,从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此时,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当时对决议已进行了形式审查,顾债权人在进行审查时,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决议复印件,审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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