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你一定要知道的司法解释

疫情当下,你一定要知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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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波严重疫情席卷主播所在的城市吉林市,从35日至今,已经确诊12000多人,还有无症状感染职责10000多人并且还没有到清零的阶段,每天还有一定数量的人员被确诊,主播所在的单元楼是最早被封闭的,从35日一直封闭至今还没有解封,正如负责我们单元检测的“大白”所说,你们楼早早就封闭,是最安全的。也诚然,我们楼至今没有出现确诊病例,但是为什么封楼,一直没有说法。也好在封楼了,我们减少了外界的感染几率,大家都很健康,只是不能出去上班,好在政府已经送了四次免费蔬菜,也解决了生活问题。

吉林市疫情严重,很多单位都采取的是弹性上班制,主播所在的企业也采取了这种上班方式,主播封闭期间在家处理单位事务。

疫情严重影响着大家的生活工作,今天和大家谈一个和大家权益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

2020年4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接连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本音频仅介绍(一)(二)中的重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此次司法解释与非典时期司法解释

非典时期,20036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涉非典防治工作有关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做出规定。目的是依法妥善做好各项与非典防治有关的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此次新冠疫情,时间久,影响大,由于政府管制引发的合同违约频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该说,无论是非典期间还是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大家确实感受到了疫情管控对生活工作的诸多不便,某地一旦发生疫情,就列入高风险或者中风险地区,紧接着就是封城、封小区,居民的自由受到疫情管控政策的约束。因而导致大量合同违约情况发生,从非典时期的合同违约审理来看,因为最高法院及时出台解释确定该类案件的审判原则,所以多数都按照非典是不可抗力,小部分也是认定为情势变更为由,对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此次最高法院再次针对新冠疫情出台司法解释,又一次向公众传达国家对待新冠疫情的态度,即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新冠疫情期间合同案件审理标准

(一)司法解释(一)中做出如下规定: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4.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一)的实施,各级法院在审理设疫情合同案件上有了统一的标尺。在审理案件中,各级法院反馈合同案件中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占比较大,且各地审判标准不一,不利于法院正确下判。为此,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合同审判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如何认定?疫情期间没生意,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因疫情隔离在家,教育培训从“线下”改成“线上”,预交的培训费能否返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产生高额费用怎么办?司法解释(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选择受疫情影响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教育培训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几类典型合同纠纷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减免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第一,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现在家长都特别重视孩子教育,除了正常的学校的教育之外,一般的都给孩子报了各种培训班,像提高单科成绩的数学、英语等的专项培训班,高考的补习班,艺考班,幼儿园幼小衔接班、初中升高中衔接班等。许多家长在疫情发生之前可能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培训合同,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当突如其来的疫情发生之后,培训合同还能不能履行下去,培训还能不能往下进行,就可能发生纠纷。对这种情况,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一个培训合同签订之后,即使它不能通过线下面对面的培训,但是可以替代性的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对一些特殊的培训班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比如艺术类培训,有的必须面对面的进行培训,进行线上培训就难以达到培训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支持。对于请求退还已经预缴的培训费或者定金等等,人民法院也支持。

第二,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医疗保险的合同纠纷。一是一般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时都约定了具体的定点医院看病,但是当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出来以后,有的医院是无法正常接诊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公司还应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呢?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很明确,应当支付。二是新冠肺炎疫情是谁都没有办法预料的,因此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中不包括这个病,得了这个病,被保险人是不是可以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主张理赔权利呢?这个也很明确,支持这样的请求。三是针对在疫情期间许多保险公司出于社会责任,推出了一些赠与保险合同的活动,包括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对此,也明确了支持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第五,关于租赁合同。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措施使一些餐饮业等服务行业无法开展经营,或者是虽然有的能够开展经营,但是客流量减少,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面临着非常大的缴纳租金的压力。这种情况下,他交不了租金或者不能按期交租金可能就会发生一定的纠纷,在这里纠纷时我们应该掌握什么样的规则?把握什么样的尺度?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出现了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这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我们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支持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的这种请求。第三,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诉还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为承租人没有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出租人说他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工程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支持合同变更。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合同履行困难,主要是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这两种情形,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往往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多数是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合同解除。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说在后面,疫情当前,谁都不容易,做本期音频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国家在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的原则,让您无后顾之忧,静待疫情消除,重新恢复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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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这个司法解释真的很重要,希望更多的人收听!

  • 蓝白喵

    非常及时的好芝士!当前yì情下,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也是很有必要的,感谢好分享、好讲述!专业解说真棒!😃😃👏👏👏

    勇叔法言 回复 @蓝白喵: 谢谢

  • 涉外法治沙龙

    这个普法非常及时👍

    勇叔法言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给大家提个醒,疫情别慌!

  • 勇叔法言

    疫情当前,谁都不容易,做本期音频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国家在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的原则,让您无后顾之忧,静待疫情消除,重新恢复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