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晚,深市上市公司莱宝高科披露了一份还算及格的2021年年报。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82亿元,同比增长13.7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91亿元,同比增长12.1%。
照直说,这样的年报很难吸引到市场的眼球。而莱宝高科的年报之所以受到关注,显然是因为独董蒋大兴对公司年报发表了“不保真”意见。年报中,莱宝高科提示,独董蒋大兴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公司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盘点、利润等等财务数据,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之前为了核实年报数据的真实性,蒋大兴请求公司出资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其审阅会计年报和半年报,但建议没有获得通过。随后,蒋大兴又提议由其个人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审阅年报,但公司认为年报数据属于保密事项,不得外泄,该提议亦未能通过。于是,蒋大兴申请辞职,同时也对年报出具了“不保真”的意见。
独董蒋大兴的做法是不难理解的。毕竟自从去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判决之后,独董头上就如悬了一把利剑。在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的判决中,康美药业的5名独董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应的赔偿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这样的判决足以让独董们倾家荡产。
广州中院的判决无可非议。既然独董们在公司的相关事宜上签了字,并且还信誓旦旦地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且承诺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曝光之后,独董们为此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广州中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这也让上市公司的独董们有了巨大的压力。
所以,有些独董就开始辞职。
为了给独董们“减压”,进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1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为独董们确定了五种免责情形,但这五种免责情形,归根到底是给勤勉尽责的独董免责,至于“花瓶独董”完全不在免责的范畴。所以,独董要想不被追责,自己就必须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这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更是对独董本人负责。也正因如此,这才有了莱宝高科独董蒋大兴“不保真”意见的出台,这是蒋大兴履行独董职责的一种体现。
不过,蒋大兴的做法也明显戳中了独董制度的软肋,其目前仍没有长出牙齿。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独董的免责情形之一就是“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这种情形。很显然,独董是可以“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来阅读相关文件的。这也意味着蒋大兴提出的“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其审阅会计年报和半年报”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公司方面并没有答应这个合理的要求。现行的独董制度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独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那么,如何对独董制度进行完善呢?首先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为独董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提供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方面的帮助,以便独董可以更好地完成对公司行将披露的文件的阅读。如果没有这种帮忙,独董对文件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那就只能发表“不保真”意见了。所以,给独董提供这种帮助,也是为了独董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给独董提供专业方面的帮助,可以以上市公司原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为主。不过,如果独董对公司原来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本身存在质疑,上市公司应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或允许独董自行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但不论是由公司聘请还是独董自行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正式接触公司相关文件之前,都应与公司方面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公司文件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密,并造成内幕交易之类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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