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伦们试探法律底线该休矣,整治娱乐圈法治在行动!

邓伦们试探法律底线该休矣,整治娱乐圈法治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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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本应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日子,可是一则消息登上了热搜,演员邓伦偷逃税被上海税务部门处罚并追缴1.06亿元。这也是一种打假,缴纳税款的真假的假!我一再申明自己坚决封杀违法艺人的观点,这次我觉得这种申明更加迫切!

       大家都知道娱乐圈艺人、主播偷逃税不是一次两次了,前有毛阿敏、刘晓庆、后有范冰冰、雪梨、郑爽、薇娅,按理说,这些娱乐圈艺人、主播的前车之鉴不可谓不深刻,后果不可谓不严重,罚款是必然的,随着的是代言商解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广电总局下令的封杀才是最致命的!而事情发展也正是如此,目前,虽然邓伦已就偷逃税被处罚一事公开道歉,但这样一个事件并不会因邓伦的道歉而画上句号,新浪、抖音出手,邓伦工作室微博、邓伦个人微博账号均已被封,现已无法查看,邓伦抖音账号被封禁。此外,邓伦的多个代言品牌商纷纷解约。截止目前,其合作品牌云米在新浪微博发布声明:云米决定即日起终止与邓伦先生的合作关系。久久丫发布声明称:久久丫已终止与邓伦先生的合作关系。欧菜雅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终止了与邓伦的合作,感谢关注”。各大卫视也紧急封杀,湖南卫视等电视台紧急下架邓伦主演的电视剧。不少网友推测,邓伦也会像某冰、某娅一样被全网封杀。由此可见,名人(例如演艺明星、知名网络主播等)若因偷逃税被相关部门处罚,对该名人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那么多,更多的会是由此而丧失的未来的演艺收入、代言收入、直播收入等等,名人因偷逃税被封杀,正可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邓伦道歉还说以后会努力工作,想什么呢,你凉了!

      看过几次跑男等明星综艺节目,好多古诗小学生都会,但是在场的明星竟然没有答对的,也是无语了,那这些人的日常都在干什么?还好意思上节目教授老百姓育儿之道?就让大家学这个?吸毒、嫖娼、偷逃税、逛夜店、潜规则?没有文化素养?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邓伦这次被处罚有个特点,那你就要说了,别卖关子了,直接说吧,那好吧,这次邓论被处罚按照上海税务部门的说法是“邓伦通过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最终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

      这下清楚了没?是整改不彻底,就是说国家掌握了他的偷逃税数额,邓伦以为能瞒则瞒,能少缴纳就少缴纳,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邓伦的把戏被税务机构识破,并被追加了罚款。

      清楚了这个咱们再来聊一聊为什么这种现象层出不穷?

      一、娱乐明星挣钱太容易,挣得太多了!

     主播还是高中生的时候,中国明星艺人的收入都还是以百万和千万为单位,但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泛娱乐化的兴隆,明星艺人的收入已经开始以亿元,甚至十亿元为单位了。郑爽的一部电视剧片酬上亿,李佳琦的一次直播带货,收入就是几亿,老罗更是1年多的时间还清了四亿多的欠款,此外,刘涛,孙俪,白百何,倪妮,周迅赵丽颖等大牌一线明星,一部电视剧下来片酬都是数千万不等,钱真是好赚啊。为整顿娱乐圈这种畸形发展模式,范冰冰事件后广电总局下发了限薪令“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2020年3月,广电总局又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明星片酬要求,根据最新要求规定,演员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0万元,最高片酬(含税)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综艺艺人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虽然有限薪令在,但是艺人的收入还是远远大于普通大众的收入,而明星们的收入基本上都会劳务性的收入,劳务性的收入从在获得的时刻或者获得之前就需要计税并代扣代缴,因此,他们的收入和税款是挂钩的。他们获取的高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高税收,那他们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很多人的收入都还要高许多许多倍。有句话叫为富不仁,你还别嗤之以鼻,古人总结的绝对正确,咱就拿各种地震、疫情捐款来说,艺人们捐款的数额都是有限的,最多的两百万,其他都是20万上下,捐款是不用交税的,捐了款避税又获得好名声的事情他们都懒得做,你们再细品古人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其实,这个我还是要赞一下主播辛巴,武汉疫情捐款1亿元,捐物资0.5亿,共1.5亿元,这在娱乐圈里是一枝独秀的。

       二、刑法的软,让邓伦们一再试探法律的底线。

       公众一直认为刘晓庆是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其实是错误的。网上都传闻说她因为逃税入狱、有过牢狱生活,所以出狱后还写了一本《人生不怕从头再来》。实际上并没有,当年,刘晓庆案是以单位犯罪被起诉,被起诉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某,而刘晓庆并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任人。

       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37天后被正式逮捕。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考虑到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行为,在被羁押了422天之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晓庆取保候审。

      恢复自由之后,刘晓庆转卖了19套房子,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但犯罪公司的总经理还是作为责任人被判了刑。所以,刘晓庆实际上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也没有投牢服刑。

       2009年《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罪最难能可贵之处,在于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虽有逃税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相比较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罪,需要被害人的谅解,逃税罪的定义已经给予了行为人极大的宽宥,只要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法律就会免予处罚,这也是为什么刘晓庆能得到不起诉结果,范、郑、网络主播都只是被行政处罚的原因。 

       各位,大家都知道,刑法是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的重法,以其严厉性,它对于个人的警示性也最强。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修改,并且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的规定,这就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虽然说国家增设这个规定,也是为了尽量多收税保障民生,可是效果并不好,你看,刘晓庆2002年犯罪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这些名人都很谨慎,没有再爆出重大逃税的。而范冰冰事件出来后,仅仅不到3年,就又爆出一系列重大逃税事件,效果对比,一目了然。按照刑法修正案之后的201条第二款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威慑性。你没有找我,找我时就补交,这就造成了现在的很多名人有恃无恐。法律的想法是对的,当时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发点没有错,但是通过实践证明,错了,不符合中国实际。所以,我还是建议国家在针对逃税问题上,要么从刑法上修改条文,去除所谓的初次违法免罪的规定,毕竟这个初次就很容易被人为认定化。要么就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将罚款的数额提高到5-10倍,只有增强罚则,才能让这些人收敛,不能让我们这些工薪阶层各种税单位代扣代缴,不差国家一分,而有些特权的人却逃避大量税费,而不受到应有的惩处。

        这么一分析您就有结论了,邓伦这次偷逃税款的行为属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虽然金额巨大,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最低立案标准。只要邓伦缴纳了罚款,就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话又说回来了,邓伦你及时足额补交税款,还会有这次的曝光吗?后悔没?

        三、坚决封杀违法艺人。

       这个我在本专辑《罪犯服刑期满可以重新进入社会,为什么违法艺人要坚决封杀?》中已经详尽阐述了观点,大家可以听一听,多多转发,振臂高呼!邓伦事件后,人民网也发表评论,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既是履职尽责的体现,也是规范文娱秩序的体现。依法查处偷逃税现象,不是跟哪个演员过不去,而是跟偷逃税行为过不去。谁损害国家利益,谁不拿法律当回事,谁破坏文娱业形象,谁就难逃惩罚。从这个角度看,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既是为国尽责,也是为了文娱行业行稳致远。

      说在后面,在税收监管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对每个行业每个纳税人而言,诚信纳税才能行稳致远。奉劝娱乐圈的艺人们,万万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尽快自查、补税,不要相信所谓的税收筹划师那一套,老实交税才是正道,税务合规才是未来的出路。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艾英石谈

    这期节目太赞了!里面说透露的法理值得深思!偷逃税应该予以何种惩罚?是社会价值的导向问题!刑法修正案是得修正下!

    勇叔法言 回复 @艾英石谈: 感谢赞同!

  • 勇叔法言

    欢迎留下您的看法,咱们共同讨论。

  • 涉外法治沙龙

    罚款公告的日子选得好

    勇叔法言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