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老闫看好自己老家一家公司的发展前景,但这家公司处于初创期,急需发展资金。恰巧,老闫的同学正在寻找投资项目,于是他便牵了个线,促成了双方合作。事后,老闫同学和公司老板都表示要给他“感谢费”,还一再强调,他一没利用手上权力,二没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这钱拿着合理合法。这笔“感谢费”能拿吗?
既没有利用职权,也没有发生在自己管辖区域内,老闫同学和公司老板的说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关于这笔中介服务“ 感谢费”能不能拿,党纪法规早已有定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老闫如果收下感谢费就属于其中的第四项情形。
深圳市出台的《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对这类问题也给出了明确意见,规定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有偿中介活动等营利活动。
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老闫尽己所能为企业服务是应该的,何况还是为家乡和同学的事业发展助力,更是乐事一桩。假如他收下了这笔“感谢费”,就属于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反而让事情变了味,所以一定要坚决推辞。
违规“接私活”谋利,一直是公职人员的一大禁忌。然而,始终有个别人对此缺乏正确认识:有人认为经商办企业,只要不以权谋私就没有问题;有人认为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只要与工作业务没有直接关联就不会有事;还有人认为自己偶尔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心安理得。
公职人员因工作关系,社会接触面广,掌握的信息丰富,本是一大优势,但如果利用这种工作上的优势从事违规营利活动,有时好事就会变成违纪的坏事。面对不义之财的诱惑,公职人员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的谆谆告诫,彻底同经商办企业等违规行为划清界限,否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红线”和纪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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