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健全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健全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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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位,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持续增强,成为企业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但在外部形势变化、经济结构转型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债券违约事件也有所增多。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健全我国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她带来了“进一步加快违约债交易市场建设”等三方面具体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对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高度重视,“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违约处置机制建设与实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2021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加速暴露,据贾文勤的介绍,债券违约处置仍将是今后几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头戏。

“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从2014年‘超日债’打破刚性兑付开始到近年来违约事件逐渐常态化,经历的时间尚短。在此期间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紧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体系,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但总体上仍面临违约债券回收周期长、回收难度大、回收率低的现状”,贾文勤坦言。而“违约处置难不仅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也加剧了民营和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难度,并导致不良资产在金融体系内不断积累影响金融稳定。”她补充道。

具体而言,据贾文勤的介绍,现阶段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面主要存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违约债市场流动性差,影响违约处置功能发挥”等问题。

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贾文勤提出,“建议多措并举,强化制度供给,加快市场建设,在司法保障和监管引导下,逐步形成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自我化解处置风险的债券市场生态体系。”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债券违约处置的制度供给。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将受托管理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予以细化完善,提升法律层级,充分发挥其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明确金融债委会制度与受托管理人制度、持有人会议制度等制度的衔接,明确各类参与债委会成员角色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产品特性,加强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相关规则,建立一套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债券违约处置效率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快违约债交易市场建设。建议丰富债券市场层次,制定符合违约债和风险债特点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市场规则体系,打造准入限定为机构投资者的专门交易市场。在机构市场前提下适当降低交易门槛,增强市场流动性。鼓励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长期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格境内外投资机构参与违约债券市场交易。持续优化现有债券置换制度和要约回购制度,研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买入尚未违约但风险已明显暴露的高风险债券,在更早阶段参与到债务风险化解中。培育风险偏好较高,对困境企业逆周期投资的投资者群体。

三是进一步完善违约债处置生态体系。建议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既要坚决担负起处置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也要多运用法治思维多引入市场化方式,注重培育利于违约风险处置的市场生态体系,减少不当干预和行政命令,尊重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继续深化债券评级监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违约风险揭示预警水平,建立并完善违约数据库。鼓励中介机构发挥估值定价功能,为违约债券提供债券估值服务。引导证券公司提高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各种金融工具,为违约企业处置债务问题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涉及违约债券发行人的破产案件由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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