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00 第12辑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特别重要

No.400 第12辑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特别重要

00:00
04:56

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

各位早上好!我是靳恺凯,今天是2022年2月4日。星期五。

今天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十二辑中的第23个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裁判要旨】

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无效宣告程序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沃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520439003.5,名称为“一种光伏组件及其自动清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博思公司。豪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第366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豪沃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鉴于对比文件3、5均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均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博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豪沃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术的记载为依据。据此,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不能概括归纳得过于上位,从而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也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高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本案中,区别技术特征(2)为“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的记载,该间隙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着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由此可见,由于光伏面板边沿上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本专利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的设置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因此,在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从区别技术特征(2)所直接解决的避免边沿参差而被卡导致清扫装置不能正常前行这一技术问题出发,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使自动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而正常前行。一审判决称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是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影响光伏清扫装置正常前行的因素有很多,显然每一种具体问题对应不同的解决手段,将技术问题概括得过于上位,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出现偏差。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您宝贵的意见。

谢谢大家,明天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闲庭漫步_ph

    销售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