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97 第12辑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No.397 第12辑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00:00
04:01

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各位早上好!我是靳恺凯,今天是2022年2月1日。星期二。

今天分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十二辑中的第20个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关键词】

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 申请再审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志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245340.0,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美的公司认为,云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云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出现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驳回云米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再审程序启动后直接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为了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再审事由应当限于原裁判的诉讼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存在妨害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重大缺陷等事项。既然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被诉侵权人应当在一、二审期间依法提出,即法律已经规定被诉侵权人在正当程序过程行使其抗辩权。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未在一、二审程序中行使其抗辩权而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出,有违程序正当原则,同时也有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违背了再审程序平衡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立法宗旨。申请再审程序作为在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不应轻易启动。申请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动。如果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以被轻易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则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就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任由当事人在申请再审阶段首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将架空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前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造成诉讼突袭,对权利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您宝贵的意见。

谢谢大家,明天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