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爆炸典型案例
案例六:云南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11月25日16时55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0万元。
(一)矿井概况
昌源煤矿属个体私营企业。2003年7月开始筹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昌源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矿原煤产量为45927.4吨,其中二号井41527.4吨。此次事故发生在昌源煤矿二号井。
2006年1月,该矿因手续不全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为关闭矿井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爆破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一是,昌源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生产。昌源煤矿二号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矿井无正规设计,采掘布置混乱;矿井漏风严重,串联通风,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
二是,后所镇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手续不全,却违规向该矿下发开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上报置换保留该矿,且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富源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昌源煤矿违反停建指令多次打开密闭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监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业局明知昌源煤矿属于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矿井,却研究同意置换保留该矿,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失察。
三是,富源县后所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知昌源煤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开工建设,却未对昌源煤矿进行查处和取缔。富源县后所镇公安部门在昌源煤矿未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审核、批准该矿购买火工品。
四是,后所镇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矿违规建设和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富源县人民政府对县煤炭工业局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富源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矿井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昌源煤矿未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完整的相关用电资料情况下违规批准供电。
六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监察三室在未到矿井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下达对昌源煤矿的现场处理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煤矿的处罚
没收昌源煤矿违法所得734.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3674万元。
依法关闭昌源煤矿。
(四)《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3)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4)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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