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爆炸典型案例
案例八:
延安市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4月29日,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
(一)、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
由于矿井通风系统混乱,设施不完善,副井系统风量严重不足,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导致三号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爆破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二)、主要防范措施
(1)、不得违规建井和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无视停产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2)、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和设施,严防微风、无风作业。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炮眼要装填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4)、完善防尘洒水系统和隔爆设施,消除煤尘堆积现象。
(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①、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②、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3)、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7)、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8)、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9)、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0)、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工作面有2个或者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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