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表达与宣示

第16章 表达与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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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节末尾,我引用了《哲学研究》的这一段话:“不能说别人只从我的行为举止中得知我的感觉,——因为我不能用得知自己的感觉这话说到我自己。我有这些感觉”(S246)。我指出,这条评注可能显得令人费解。如果我能够说出我何时疼何时不疼,难道不能由此得出我以某种方式得知我疼吗?虽然我们可以决定在这里谈论“得知”,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样做会引起混淆。我们不说我需要得知我疼才能通过咧嘴或哭喊来表达我的疼痛。得知、根据与辩护在我们的语言游戏中是被放在一起谈论的。可以这样来表达由此得出的教益: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自我心理归属往往处在认识上的辩护的逻辑空间之外。有时候,我的确需要观察、思考我自己的行为,方能发现我是否生气等情况。但据维特根斯坦的看法,我常常能够通过宣示我的心智状态来表达它,而无须发现、得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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