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判据

第13章 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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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形中,假如你被问及何种现象是定义性判据,何种现象是一个征候,在大多数情况下你将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除非就事论事地做一个任意的决定。
(BB 25)
看起来,我们不知道[“知识”]意谓什么,因此我们也许没有权利使用这个词。对此我们应该这样答复:“‘知识’这个词并没有那么一种精确的惯用法;但我们可以构造几种这样的惯用法,它们多多少少会与这个词实际上被使用的方式相符。”
(BB 27)
这里要考虑的不是征候,而是逻辑判据。两者不总能截然分开,但这不妨碍对两者作出区分。我们的研究并非旨在找到语词的真正、精确的意义;尽管在我们的研究进程中我们经常给予精确的意义。
(Z § §466-7)
维特根斯坦的这些评注和相似的评注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们经常位于他对判据概念的使用周围(亦参见PI§354;RPPI649)。
他不是把这个概念当作某套假说或理论的从属部分来引入的,该假说或理论论述我们的实际语言使用背后的东西。相反,它的作用是揭示性的,是让原本有可能误导我们的语言用法得以综观,而做到这一点依靠的是一种“构造出的惯用法”,一种“新的记法”,或者一种精确的意义,这种意义是我们给予日常词语的某些简化用法的,而非从这些用法中找到的。我们已经指出,这样做的目标是通过让语言的某些用法得以综观,来移除某些原本可能会误导我们的图画:
我们的不理解的一个主要根源是我们不能综观语词用法的全貌。——我们的语法缺乏综观。综观式的表现方式居间促成理解,而理解恰恰在于:我们“看到联系”。从而,发现或发明中间环节是极为重要的。
(PI § 122)
发现和发明中间环节这项筹划与如下认识相容:“牙疼”这样的词的用法并不像《蓝皮书》所描绘的那样简单。这类例子的本旨,与其说在于推测特定证据是不是蕴涵特定断言,不如说在于给我们一个简单的例子,以让某些可能的语言用法得以综观。依此,我们自己对语言的使用就可以被视为对如此简化的语言作出的渐次复杂的阐发,很像一座城市从其古代发源地扩张出去的方式(PIS18)。从这个角度看,判据构成了我们的语言“地图”的一部分,而不是地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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