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康德的规范伦理学,启蒙运动时期还出现了一种后果主义道德理论。在道德行为问题上,究竟是意图优先于后果,还是后果优先于意图?康德认为,好的意图优先于后果,而后果论道德学家则认为,一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好坏,是由实际发生的事情决定的。好的行为是能够带来最大幸福的,或者至少可以把不幸最小化,这跟它的意图没有关系。
最为明确的后果主义道德理论被称为“功利主义”,这种理论是由边沁和密尔等一些英国思想家于18世纪、19世纪提出来的。功利主义极力强调道德规则的实际后果,认为判断这些规则的正当性的标准必须是它们能带给我们多大的幸福。很显然,这是一种目的论道德理论。而义务论道德学家不去问道德行为是否会使我们更幸福,却强调我们应当为了有道德而有道德。
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什么会对我们有利,什么会对我们有害,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他们最关心的。道德的目的在于减轻人们的痛苦、让人们感到快乐、使人们过得幸福。
杰里米·边沁(1748—1832年)是第一位功利主义者,出生于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边沁尽管从事律师行业,却没有真正做过律师工作。他觉得整个法律体系中满是颠倒黑白之人,充斥着诡辩之徒,因此不屑于与他们为伍。于是他潜心从事理论研究,成为了一位法学家。
边沁在对法律背后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基础进行研究时发现,这种基础取决于它们的“功用”。他将功用定义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的属性,有助于带来愉悦、利益或幸福,或者避免灾害、痛苦、罪恶或不幸的发生”。他提出了一句口号,被后来的功利主义者以各种方式不断引用,即“永远要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行动”。这句口号成为功利主义的原则和金科玉律。
边沁既不接受自然权利的观念,也不接受契约论的观念,他认为对权威、政治变化唯一的辩护,是人类的需要,也就是功利和快乐。生物的本性基本上都是趋乐避苦的,人类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功利主义的主张会很吸引人就不足为怪了。
边沁按照功利主义的标准去衡量,发现很多现有的机构或制度均不达标。他严厉批判了教会的运作、大英宪法的滥用以及刑事体系的低效率。刑事体系尤其让边沁觉得不满,他干脆自己设计一种“环形监狱”。这是一种新式监狱,形状呈环形,看守室设在中央,可以监控犯人而不被犯人看到。
此外,为了计算任何行为和法律可能产生的快乐和痛苦,边沁甚至还提出了一套精确的“幸福计算法”。边沁用快乐主义原则来定义功用,幸福等于快乐,主张任何人都尽可能追求快乐而避免痛苦,所以“幸福计算法”也叫作“快乐计算法”。可实际上,把幸福定义为快乐实在过于狭隘,幸福远远不只是快乐而已。
在对快乐与痛苦的计算中,关键是要确定到底有哪些因素决定了行动和情境能提供最大的快乐,边沁认真思考了各种因素。进行快乐计算涉及快乐或痛苦的各个方面,比如强度、持续时间、可能出现的确定性程度、还会出现的时间、会牵连到多少人,以及各种经验是怎样相互影响的等。
边沁认为,政府立法与个人行动都应该采用快乐计算法,它们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由承受其后果的人数来加以量化,并将之累加起来。假如一种法律或行动所带来的快乐比痛苦多,而且用其他办法所产生的后果并不会更好,那么这种法律或行动就是正确的、公正的。用简单的加减计算法来处理所有道德难题,这就是快乐计算法的目的。
幸福计算法,或者说快乐计算法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不同的苦乐经验之间怎么进行比较?静静享受美食的快乐与求婚成功的快乐,这两者如何比较?东西被偷的痛苦,如果用其他痛苦来衡量究竟值多少?是伤风感冒痛苦的一半,还是被虫子咬的痛苦的100倍?
这些问题边沁从来就没有成功地解决。他的快乐计算法因此是很成问题的,但他有时候的说法会让人觉得,他好像真的相信我们确实是根据这种理性计算而行动的。
功利主义的快乐计算法,除了好与坏无法客观地加以量化和比较之外,还存在一个计算量过大的问题。快乐计算法需要计算的范围过大,涉及内容过多,变数无穷。因为没有人是全知的上帝,能掌握所有的数据和信息,了解世界整体的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快乐计算法基本上是不可能进行的。
不管你现在做什么事,在道德上都有可能是错的。因为你在吃饭的时候,永远有个饥饿的孤儿正等着你捐赠食物给他。就算你真的正在这么做,别的地方也可能有另一个饥饿儿童。
你想通过减少自己的快乐,来增加别人的快乐,避免别人的痛苦,做一件有道德的善事。可是你无论做多少善事,你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你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快乐。在快乐计算法的规则下,你怎么做在道德上都有可能是错的,因为你给这个儿童饭吃,就等于剥夺了另一个儿童吃饭的机会。所以说,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非常复杂的,就像蝴蝶效应一样,你无法用简单的加减计算法来解决道德难题。
功利主义理论的第二个大师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年),他的名字又译作穆勒。他的父亲也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密尔年轻时在许多知识领域所接受的严格教育,帮助他成为19世纪英国最主要的逻辑学家、社会学家和道德理论家。时至今日,他对个人自由的观点,也就是“只要你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你就有不被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自由”,依然是我们思考公民自由问题的基础。
密尔仍然沿用幸福和快乐的概念,但他对边沁提出的“幸福等于快乐”的计算法进行了限制。密尔认为,快乐与痛苦不但存在量的区别,还存在质的不同。他把较高层次的快乐与较低层次的快乐区分开来,认为一个人即使充分享受了一种“低等的”快乐,也比不上片刻地享受了一种“高等的”快乐。
正如密尔在他的《功利主义》一书中说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好。”
事实上,密尔的这一限制让纯粹的数量计算难以进行,不过其基本原则依旧是一样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的改变为什么如此重要?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并让边沁的那种简洁优雅的计算法难以实行,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实际上,密尔的改变不仅仅是为了赞扬高雅的文艺爱好,或者鄙视那些嗜酒如命、沉迷于低级趣味的庸人,还是为了应对功利主义面临的一个严重的反对意见。
如我们所知,道德有时会违背我们的利益,有时会禁止我们享受快乐,所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可能会遭受痛苦。毕竟严格的自律,就意味着不能率性而为,自然我们也就不那么畅快了。
如果道德并不只是一套使人们幸福的规则,那么能够想到的是,起码在某些情境下功利原则会和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彼此冲突。例如,假定有一个残暴的独裁者通过折磨人民获得了大量的快乐,以至于这些快乐超过了这些人民所遭受的痛苦的总和。又比如,假定有一群富人通过某种巧妙的方法,可以合法地剥夺许多穷人的财富,从而变得更加富有。但是富人所剥夺的财富只占每一个被剥夺者总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因为被剥夺者的数量众多,所以富人可以得到一笔十分可观的收入,而且富人从中获得了非常多的快乐,以至于其快乐超过了被剥夺者所遭受的痛苦。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出于道德和公平的考虑,我们大多数人肯定都会同意放弃功利主义原则。
因此,密尔对功利主义原则的限制,能够解决功利主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会违背基本道德价值的这个难题。这一限制能够让我们在“质”的观念下,建立起公正、道德和美德之类的观念,即使这意味着要放弃边沁计算法的简洁性。
也就是说,虐待狂或者财富剥削者的快乐并不是更高等的快乐,即使快乐计算法表明他们的快乐在数量上更多,但是再多数量的低等快乐也比不上高等快乐,这类低等的快乐不能成为功利主义者用来评判道德行为的标准。
虽然这个难题似乎被解决了,但是密尔还没有令人满意地解决另一个难题。另一个难题是什么呢?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个人或少数人的幸福要服从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是不是说,个人或少数人应该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付出代价呢?
关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否应该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为代价,这就是伦理学中著名的“电车难题”。这是一个思想实验,它说的是为了把更多的人从危险中拯救出来,伤害某个无辜的人是否恰当?
这个问题的原始版本,是要我们设想一辆失控的电车,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就会有五个人丧命。你可以扳动一个拉杆,使电车转到另一条轨道上,但如果你这么做,就会使另一个人丧命。在这种情况下,你该不该扳动拉杆?
大多数人也许会认为,应该扳动拉杆,因为救下五条人命要比救下一条人命看起来更有价值。那么,这个思想实验似乎表明了人类天生就是后果论者。不过另一个版本的“电车难题”又对这个论断提出了质疑。学者们做过测试,由不同版本的电车案例可以得出许多不同的结论。
由此可见,在道德问题上,涉及的不仅仅是纯粹的理性,还有心理与情感。道德心理学是研究道德问题的一个利器,正如美国著名道德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所说的那样,对于道德问题,人类是“直觉在先,策略性推理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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