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出生于英国。他曾在牛津大学读书,后来做了贵族的家庭教师,并游历了欧洲大陆。他提倡君主专制,反对君权神授,并且将罗马教皇比喻成魔王,将僧侣比喻成魔鬼。
霍布斯是近代精神最勇敢和最典型的代表之一,他试图与过去完全决裂。作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他强调哲学和科学的实际功效,知识的目的就是力量。他完全否认神学具有科学特征,否认灵魂的唯灵论观念。霍布斯接受了新自然科学,并提出机械唯物论。他认为,宇宙是由做机械运动的物质颗粒所组成的,所有物体都在遵照着必然的因果规律来运动。
为了理解社会到底是什么,霍布斯采用了一种分解组合法。他用钟表进行类比:当我们想理解一个钟表是如何工作的时候,就要把钟表拆开,研究其各种部件及其属性,然后再把钟表重新组装起来,使它运转如故。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可以认识到这些部件是如何彼此联系的,钟表是如何运作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什么是钟表了。这似乎也是我们小时候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即把各种玩具拆开,然后再尝试组装起来。通过这种方式,小朋友的智力也得到发展。
同理,采用相同的方法,把社会分成不同部分,考察这些部分,然后把它们重新放在一起,我们可以看出它们是如何彼此相连的,是如何运作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社会是什么了。当然,我们不可能真的分解社会,只能通过思想实验的方式,想象我们在这样子做。
于是,霍布斯采用了一种思想实验,他让我们想象国家还不存在的时候,人类的生活会是什么样的。霍布斯采用了他有关自然状态的学说,来说明没有国家的人类生活会是什么样的。
《利维坦》是霍布斯最重要的代表作。在这本书中,霍布斯表达了他对社会基础和政府合法性的观点。他指出,当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下时,一些人或许比别人更加聪明或更强壮,但不管他们多么聪明或强壮,仍然会对暴力下的死亡充满恐惧。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在遭受死亡威胁的时候,一定会倾尽全力保护自己。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理论上就对世界上的所有东西都有需求,同时也拥有对所有东西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世界上的资源总是匮乏的,人们争夺权利的状态便永远不会结束。
这是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是“狼”,社会是一个丛林。人们处在永不停止的相互争斗之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的一生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因此,社会如果想要结束这种自然状态,获得和平,就需要有社会契约。霍布斯指出,所谓社会,就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威权,并且所有人将自己“刚刚好”的自然权利交给这个威权,这样,这个威权就可以维持社会内部的和平,并抵御外来侵略。而这个威权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形式,无论是贵族制、君主制,抑或是民主制,都必须是一个绝对的威权,也就是“利维坦”。“利维坦”一词是来自《圣经》中的一个威力强大的怪兽的名字。霍布斯认为,保障契约的执行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在预防侵略、发动战争或所有关于保证国家和平的事务方面,利维坦国家所具有的威权是无限的。而国家在其他方面则完全可以彻底放手,不加管束。只要一个人不做侵犯别人的事,他就不会受到国家主权的干预。
霍布斯认为,所谓的“自然法”,是指那些可以借助理性而达到的规范或普遍法则。首要的、基本的自然法,就是每个人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都应该设法取得和平。
有一个规则:假如我们还没有达到和平,就必须动用所有的政治手段和力量来促进和平。这个规则体现了自然权利的整体概念。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人们可以选择行动,也可以放弃行动,人们拥有这种自由。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规定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
假如社会处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权利就发挥着决定作用。也就是说,在理性认可的自我保存欲望基础上,人们可以自由地保护自己,不用拘泥于手段和方式。但当国家成立以后,自然法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自然法是一些理性规则。简单点说就是,我们用理性来思考,当所有人都从自利的角度出发,那么人们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财产和维护安全生活,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应当为此而做些什么?人们必须遵守哪些规则?这些规则就是自然法。然后,我们来遵守这些规则。
理性规则是建立在人的自我保护本能基础上的。如果我们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那么我们就必须利用全部可能的自卫手段;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那么我们就必须维护和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本质上讲,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拒绝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与孔子一样,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以抽象人性原则与人的理性概念为基础,霍布斯首次用社会契约论对国家的产生与基础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指出,从本质上来说,国家其实是一部人造机器,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通过订立契约而产生的。这个思想无疑是一种进步。此外,他还对君权神授论进行了批判,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他对国家主权的阐述,标志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说的正式形成。
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追求着公平正义,如果有机会为社会彻底地重新立法,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打造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并保证这些基本的理性规则让其他人都能共同接受呢?20世纪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名为“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用来阐释正义如何产生。
这个思想实验说的是,有一块“无知之幕”笼罩着社会的立法者,让他无法预知他在新社会中将处于什么位置,不知道他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会如何,不知道他在新社会中将要拥有的一切信息。虽然他可以决定一切游戏规则,但他却不知道自己将在哪一个位置、哪一个阵营来参与游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必须不偏不倚,要秉持一种公正无私的心态。因为如果他制定的规则不公平,导致社会形成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特权者和弱者的对立,那么他自己很可能会在这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受到来自于自己制定的规则的伤害。因此,“无知之幕”说的是,只有当立法者不知道其决定将会对自己有何影响时,他的决定才会是最公正的。
从17世纪初开始,政治理论和神学分得更开了。德国的阿尔图修斯建立了一个国家契约论,基础不是宗教,而是社会群体。这个“契约”概念不但用来说明了社会群体,而且也说明了君臣关系。
荷兰的法学家格劳秀斯通过对自然法观念的发挥,为高于特定国家法律的国际法提供了基础。他在这方面的努力获得了赞许,他的理论后来被吸收进导致了国联、纽伦堡审判和联合国的那个国际法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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