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

《教育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

00:00
01:11
第七十五条-违规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